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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与你签的拆迁协议息息相关!

2019年12月27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2019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新闻发布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协议解释”)。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协议解释”可谓是亮点多多。可是在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发布后,有许多的老百姓在我们的平台上留言说,他们看不懂这些条例,也不明白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的意义是什么,更不明白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会对自己产生什么实质性的权益影响....还有的当事人也在平台留言说,我们与政府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是不是属于行政协议....。

  其实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按照相关人员的介绍,将会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协议中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行政治理能力、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为了让大家能够多多了解与协议相关的知识,以下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解读、学习一下该司法解释中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条例内容。

  

  房屋征收协议、土地征收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包括四个要素:

  一是主体要素,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

  二是目的要素,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

  三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四是意思要素,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我们都知道国家征收征用房屋或是土地的目的是基于公共利益,因此房屋征收协议、土地征收协议作为行政协议中的一种,按照法定程序也是由行政机关作出,其他部门无权作出。而且拆迁补偿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都愿意的情况下签订,如果拆迁协议内容不利于被征收人,那么被征收人是有权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

  

  针对征收补偿协议而发生纠纷的诉讼的主体

  我们从司法解释中的第四条规定中了解到,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也就是说,基于行政协议诉讼“民告官”的定位,在征地拆迁中,双方就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产生纠纷时,被征收人是原告,而行政机关则是被告。

  第五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受理了行政协议案件的,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也就是说被告不能就该协议提起反诉。

  另外司法解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规定了行政协议中的利害关系人的原告资格,不局限于民事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为了保障被征收、征用人、公房承租人等弱势群体的实体权益,规定了用益物权人和公房承租人的原告资格。

  从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内容如果双方有分歧或是征收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是征收方私自变更协议补偿款项、无缘无故终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征收方无故违反补偿协议,造成损失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规定》中的第十三条,行政协议约定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而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双方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征收方没有履行协议义务的话,被征收人是可以要求赔偿。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存在的几种情形

  司法解释结合行政协议的特点,结合行政诉讼法关于无效行政行为的规定,对行政协议无效的情形作了明确。

  1、行政协议无效情形。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也就是说如果与被征收人签订的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比如说是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或是被征收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或是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那么这份协议就属于无效协议。

  2、行政协议效力待定情形。司法解释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协议不发生效力;

  3、行政协议可撤销情形。根据《规定》中的第十四条,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对于这条其实在实践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都遭受过,凯诺律师也经常能接到这样的咨询电话,说征收方逼迫、威胁、恐吓他们签订非常不公平、有漏洞的补偿协议,让他们尽快搬迁。在这里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被征收人是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此协议。当然了,在提起诉讼时被征收人也要有一份具有威慑力的证据,证明征收方存在这种情况,要知道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证据是诉讼中的灵魂。所以建议大家无论是征收中的何种阶段都一定要注意录音、录像为日后维权做准备。

  4、行政协议解除情形。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根据《规定》中的第十五条,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那么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协议存在重大的漏洞不利于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时,在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的情况下,只要不损害国家的利益或是公共利益,那么这份协议是可以依法解除的,同时,对于被撤销的或是无效的协议,相关部门要采取补救的措施,如果因撤销或是无效协议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话,那么相关部门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方不履行协议的 可以提起诉讼

  为了确保行政协议当事人实际权益,回应当事人实质诉求,司法解释规定了具体给付判决。

  根据《规定》中的第十九条,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从这条规定来看,如果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征收方不依法履行协议义务,那么被征收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征收方履行协议的。

  六

  不同诉讼类型的举证责任

  根据《规定》中的第十条,被告对于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举证我们在此规定中看到,除了征收方有举证责任之外,被征收人也有举证责任,所以提醒大家,从最初知道要征收拆迁时,就要做好取证的工作,可在征收谈判开始就录音、录像,收集相关文件材料,保存好文件原件,保存好房产证等之类的证据。

  综上,诸如相关人员介绍所说,此《规定》对于维护老百姓利益、维护被征收人合法补偿有着具大的作用。因此,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拆迁协议不合理或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签订了有重大误解、明显不合的补偿协议,我们有权利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或是解除协议。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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