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安置补偿
文章列表

凯诺拆迁律师: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如何补偿?

2023年12月5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建设,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被征收了,而且就目前的形势来看,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已经是未来城市发展建设的一个必要途径,这也意味着,未来将会有越来越的老百姓面临着土地或房屋被征收了局面。

  不过,我们还是要重复那句话,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拆迁都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当我们遇上征地拆迁以后,一定要弄清楚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一些知识,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来补偿,征收主体都是谁,补偿标准都是什么等等这些最基本的对被征收人来说最为重要的知识。那么,下面凯诺律师为了能让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不吃亏,为了能及时地发现相关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凯诺律师就结合办案经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告诉大家,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是如何补偿的?

  不过,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让大家知道,我国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种性质,因土地性质不同,所以,相关部门实施征收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征收程序也是不同的。因此,一旦遇上了征地拆迁,那么首先要明确的就是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质,因为,一旦遇上拆迁,除了征收程序不同之外,补偿标准也是有很大区别的。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按照相关的法规政策,集体土地征收一般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依据的法律法规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里需要额外地提醒大家一下,集体土地征收中,对于已经纳入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一般也仍然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进行征收,一般不能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进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相关部门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占用农民老百姓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土地征收,不过,需要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重点来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制定区片综合地价需要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且要至少第三年调整或都新重公布一次)。

  所以,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后,如果不知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相关部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依法主动公开,那么,可以在自然资源部网站上通过搜索关键词查一下当地相关部门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一般自然资源部门网站上会有全国各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而对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一般则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制定。对于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则需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不过,凯诺律师在这里想要告知大家的是,相关部门在制定补偿标准之前,必须要先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包括耕地类型、青苗的种类、数量以及面积、地上附着物的具体情况等等。然后再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的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相关部门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那么则可以在公布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自己的意见。

  关于社会保障费,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障费只有被征地农民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会有,而且对于怎么给予这一项补偿,也是需要按照当地相关的政策规定来进行的。

  再者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的房屋的,应当要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之类的费用。

  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过,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房屋评估对被征收人非常重要,因此,整个房屋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均需要积极地参加,包括选评估机构,一般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所以,一旦发现评估过程中,有程序不合法,那么我们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就是关于搬迁、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没有具体的标准,但是地方的法律法规上一般则有明确的规定,如果相关部门未公布,则可以查一下当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而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标准,同样也没有具体的标准,一般情况下都是根据被征收房屋前的收效、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确定的,当然也可以通过评估来确定。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关系着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倘若在此过程中,遇到相关部门违法征收,征收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法等问题,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凯诺胜诉案例第48期 土地被外租 人身自由被限制 二审终胜诉
  • 2.凯诺拆迁律师: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如何补偿?
  • 3.北京拆迁律师:土地流转四大禁止性规定
  • 4.沅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 5.长安区连发13条征地通知 超200亩土地用于交通运输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011559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