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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时应注意的问题
2017年10月5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1,对被拆迁人的非住宅房屋实施产权调换时,由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新的营业场所,在此期间,被拆迁人因搬迁以及等待搬迁的过程中,由于停产、停业,会有一定的经济损失。此损失是由拆迁而引起的,因而拆迁人理应对此进行补偿。
2,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进行作价补偿的情形,由于作价补偿属于一次性了结,因拆迁造成的各种损失,在货币补偿前就进行了评估,因而没有必要再对停产、停业的损失进行补偿。
3, 补偿的标准由各地具体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为补偿的依据。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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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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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qycbjqls.com/art/view.asp?id=89474316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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