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安置补偿
文章列表

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企业的非居住房屋如何补偿?

2017年7月5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按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ycbjqls.com/art/view.asp?id=886679035325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北京凯诺拆迁律师:耕地被挖,补偿未到位,还恐吓老百姓要报警?
  • 2.新版!武穴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
  • 3.北京拆迁律师:征收目的是什么,对大家来说并不重要
  • 4.北京拆迁律师:土地流转费被村民小组、村委会截留怎么办?
  • 5.北京拆迁律师:补偿协议中没有这些,要提高警惕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6 版权所有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011559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