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产动态
文章列表

发改委酝酿新型城投债:非百强县级平台抱团发债

2017年5月9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摘要:有接近监管层的相关人士近日透露,有关方正在研究推出县级城镇化集合债券。对此,业内人士表示,随着稳增长政策信号的相继传出,企业发债融资门槛或降低,非百强县级政府将陆续抱团发债。

“近日来新债推出节奏确实比年前要快,尤其是地方城市基建和棚户区改造等有关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产品。监管部门可能在审批流程和发债门槛等方面,给该类产品尽可能‘开绿灯’。”对此,某国有银行市场人士表示。他认为,4月1日正式发行的2014年辽宁沿海经济带城镇化建设集合债券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先前盛传但一直都没推出的县级城镇化集合债券的雏形。 参与上述工作研究人士此前透露,一般县级城镇化集合债由不低于3个县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企业作为联合发行主体共同发行。该类债券兼具城投类企业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企业债券的特点,一般由地方发改委牵头,择优选择经济实力较强、盈利情况较好的县级平台公司。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司长田锦尘表示,“作为一种创新的模式,我们现在确实在研究县级发行城镇化集合债的事情。但是这个债券究竟能不能发、怎么发,还在研究阶段,没有定论。”田锦尘解释称,14辽宁沿海债这个产品比较特殊,和大家现在说的集合债的概念可能还不太一样。为投资建设沿海经济带,辽宁发行的这个债券有一个国家战略的大背景。 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的14辽宁沿海债发行文件显示,除东港市信用等级为AA的财政百强县外,其他三家信用等级均为AA-的普通县市。 对此,监管层人士透露,按发债材料来看,14辽宁沿海债确实是近来第一只非百强县城投公司参与发行的类县级城镇化集合债,它应该算由1个百强县带3个非百强县组团发行的新型“城投债”。随着县级政府可抱团发债,发改委“211”发债规定或已放松。 14辽宁沿海债是打了折的县级城镇化集合债,它采用1个百强县带三个非百强县发债。这或许是为正在研究推出的县级集合债探路。未来的县级城镇化集合债,无需百强县带队,普通县市也可以发。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李全表示,“个别百强县的债务风险可能也比较高,不适宜发债。应该关注两个指标:一是一般预算收入比较雄厚、财力状况良好,二是资产负债率不高、债务的显性和隐性风险不高。只要具备这两个条件偿债能力就基本可以保证,就可以抱团发债。” 发改委放松“211”发债规定,允许非百强县独立发债是否增加地方债务风险对此,银行人士表示,作为防范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的临时举措,“211”规定曾是必要的,但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应对这一政策进行微调。他同时称,在城镇化释放政策红利的背景下,要严防部分地方政府打着城镇化的“幌子”大拆大建、盲目投资,防止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恶化。 “要处理政府债务不规范的现象,需要把所有的债务显性化。允许县级政府发集合债券就是把县级政府的债务显性化的一种方式。”李全表示。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ycbjqls.com/art/view.asp?id=88184512075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重心下沉,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成“区、乡镇、村”三级监管网络
  • 2.国务院会议:稳定生猪生产!取消农村生猪禁养、限养规定
  • 3.凯诺律师你家的安置房是“小产权房”?
  • 4.2019年棚改项目将被暂停?棚改政策再酿变!
  • 5.区安监局职安科到千家店镇开展餐饮企业执法检查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011559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