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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房屋被违法拆除后,关于行政赔偿你知道多少

2021年10月21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在加快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征地拆迁也在急剧地扩张。不过因征地拆迁程序较为复杂,又关系到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双方利益,所以在具体实施征收过程中,难免会纠纷不断,矛盾不断。比如房屋被违法强拆,拆迁方威胁、逼迫被征收人搬迁等。

  林先生是福建省人,2012年6月,当地相关部门作出《关于A市B区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文件,同意征收xx旱地、园地及其他农用地等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二十多天后,相关部门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B区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文件,同意征收上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按规划用途使用。

  两日后,相关部门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张贴在村委会的公告栏内。林先生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但因林先生对补偿不满意,所以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可相关部门却为了尽早完成拆迁工作,将林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但在拆除之前并没有对林先生做出任何的文件,也没有任何人通知林先生,林先生得知房屋被拆时,已距离房屋被拆有一年之久。

  随后,林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先自行向法院提起了确认强拆违法行为违法之诉,并提出了行政赔偿,但是结果并不理想,因此,林先生委托了凯诺律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林先生提起了上诉,在二审中,对于超出登记面积之外的附属房不是违法建筑,其中所涉及的附属房屋建于2008年,厨房、卫生间建于70年代,并且期间林先生从未收到过责令改正通知书,而且,一审法院按照《关于同意B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的标准计算房屋补偿价值,标准过低,无法保障林先生原有的生活水平。

  再者,相关部门突然的强拆行为,导致林先生屋内财产损失无法认定,以推理的方式对屋内损失进行推定,明显不合理。最终,经过法院的认定,一审法院对于涉案房屋的具体建造时间并未查清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发回重审。裁定撤销A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赔偿判决,并发回重审。

  事实上,实践中类似林先生遇到的这种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在遇到这种损害咱老百姓利益的行为时,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房屋在被违法强拆后,被征收人就需要及时地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在法院确认了相关部门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之后,紧接着被征收人就需要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了。

  所谓的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构成的要件。一般而言,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部分,具体是由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构成。而所谓的行政主体是指执行行政职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则是指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它是行政赔偿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而关于损害,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损害仅指物质损害与直接损害,而不含精神损害与间接损害。确立行政赔偿责任的目的在于对受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因此,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至于因果关系,即指行为与结果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关系。

  对于行政赔偿的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中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不过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主要采取的是以金钱赔偿方式为主,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为辅的赔偿方式。

  当然,实践中,也不乏会有被法院责令恢复原状的情况。凯诺律师代理的怯先生房屋门前台阶被强拆的案件,该案件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法院责令相关部门在三十天内将怯先生房屋门前台阶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分割或毁损而遭到破坏后,若有可能恢复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以恢复财产原状的一种赔偿方式。

  对于行政赔偿的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具体地还需要根据案情进行处理,一般有几下几种:1、参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赔偿标准;2、参考已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确定赔偿标准;3、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赔偿标准;4、通过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赔偿标准;5、通过走访询价的方式确定赔偿标准。

  总之,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被违法拆除之后,被征收人需要及时地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千万不要一味地等待,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收集相关的材料证据,比如强拆时的照片、录像以及报警、谈判时的录音等,避免因无有效证据让自己陷入困境。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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