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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征地拆迁案件,老百姓“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有解了

2020年9月10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常常会因拆迁补偿不合理、拆迁程序不合法、违法强拆、以拆违促拆迁等因素,让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产生矛盾、纠纷。而被征收人则在与征收方就补偿或是其他征迁相关事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常就会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能与具体负责征地拆迁的“领导”面对面的进行沟通,然后解决问题。

  然而事实是,在诉讼过程中,老百姓“告官不见官”已然成为了行政诉讼中的常态,有的虽然是出庭了,但是在庭审过程中却一句话也不说,全程由代理律师发声。为了解决这些现象,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了《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中明确了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江西省司法厅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意见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则进行了细化,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要出庭的情形,其中包括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该《意见》中的主要内容

  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要出庭的8种情形

  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有以下8种情形的案件,行政机关必须要委派负责人出庭应诉:

  (1)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2)涉及面较广、社会高度关注的农村集体土地或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案件;

  (3)原告十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4)人民政府就自然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裁决案件;

  (5)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

  (6)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

  (7)涉外案件;

  (8)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其他案件。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看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案件也在行政机关须应诉的当中,那么,这意味着,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老百姓遇到了强拆,或是遇到了征收程序不合法,比如未发布拆迁公告,未制定补偿方案,未获得征地批文,在强拆之前征收方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未依法进行催告、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等情况的,老百姓将征收方告上法庭时,行政机关必须要委派负责人出庭应诉。同时,还意味着,老百姓在法庭上见到领导,与其当面沟通的概率越来越大。

  另外,《意见》中还明确,对于重大敏感、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行政案件,当年度被诉较多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出庭不出声有解了

  《意见》中,除了作出了上述规定之外,同时《意见》还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时,要做到“既出庭、又出声”。在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并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对于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建议和解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力求实现案结事了。

  《意见》还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机关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法院判决征收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赔偿或是补偿被征收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要督促本机关依法履行。

  最后,《意见》还对出庭应诉工作的考核机制做了细化规定。《意见》中规定,出庭应诉达不到比例的,取消当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评优资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而主要负责人未出庭的,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的,适当扣分。

  对此,凯诺律师认为,《意见》的出台,对于弱势群体的被征收人来讲,这无疑是一件好事,若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够积极的出庭应对,积极的在庭审中发声,那么,征地拆迁中所产生的矛盾纠纷自然而然的就会得到有效的解决,老百姓的权益自然也就会得到保护。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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