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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签订补偿协议必须注意这些,否则补偿只会少不会多

2019年11月27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征地拆迁时,相关部门必须要发出拆迁公告,提前通知被拆迁人要拆迁的消息,其次要与被拆迁人谈补偿,签订补偿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的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可实践当中相关部门为早日完成拆迁,不仅不发布拆迁公告,也不与被拆迁人谈补偿,直接就将合法房屋给拆除,这种行为直接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

  我们先来看一起凯诺律师办理过的案例.....

  冯先生是吉林省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一处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而且也在早年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但是却在前年的时候,冯先生的房子突然就遭到了征收及强制拆除,一头雾水的冯先生马不停蹄的向上级部门反应,希望能给他一个合理的说法,但是没想到,相关部门竟视而不见,不久之后,便有征收经办中心的人员跟冯先生商量安置补偿一事,随后便在相关人员的要求下签订了空白安置补偿协议,而这份补偿协议里面并没有具体的内容,只是有制式条款。冯先生三思过后,对签订的这份补偿协议起了疑心,为了能够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冯先生委托了凯诺律所办案经验极为丰富的拆迁律师。

  凯诺律师分析,冯先生的房屋很有可能被纳入到了征收的范围之类,为了查清真相,于是凯诺律师向相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结果验证了冯先生的房屋果真被纳入了湿地公园建设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可是问题在于征收公告是在冯先生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后才发布的,因此为了能够进一步帮助冯先生,凯诺律师便多次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但结果却让他们非常的失望。

  凯诺律师认为,此次征收,相关部门不仅没有帮助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还企图推脱自己的责任,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强迫被征收人签了空白协议,同时在补偿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时候,并没有及时的与被征收人进行协调,导致被征收人利益受损。最终判决相关部门在六十日内对冯先生的补偿争议进行协调并出具书面协调意见。

  非法强拆时的做法

  凯诺律师说在征地拆迁中违法拆迁是普遍存在的,虽然出台了很多种禁止强拆非法拆迁的法律法规,要求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但对于这些法律法规,仍旧有人无视。

  非法强拆,不仅给社会造成了影响,也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面对非法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被征收人应当及时的报警,留下报警的电话或是录音,在适当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空白协议的签订

  逼迫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明显这也是拆迁方的一种以低成本征收的策略,对于空白协议,被拆迁人要清楚的知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里面必须要有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如果缺少一项,都有可能让被征收人利益有所损失。如果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凯诺律师认为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被征收人要确认好补偿协议里面的具体内容,包括补偿数额、日期等,如果协议里面没有以上说明的那些重要的内容,显然这份协议里面有被征收人不知道的猫腻。这个时候被征收人可要三思了,不要因为征收方口头答应了你的要求,就不管不顾的签了字,如果你被征收方的口头承诺忽悠了,那么你就很有可能丧失了主动权,因此空白协议最好是别签。

  另外,被征收人还应当要注意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而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而言,被征收人应当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征地拆迁中违法逼签、非法拆迁、签订空白协议的情况是常常发生的,但只要被征收人有较强的维权意识,就能够在被侵害权益的时候通过法律途径拿回属于自己的合法补偿。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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