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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是怎样的?

2019年6月19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在房屋拆迁中,只要提到“拆迁”一词,便会勾起不少老百姓的“痛”!随着国家的发展,各地掀起了拆迁“风潮”,许多地区都出现了大量的拆迁,只是拆迁过程中,强拆现象却频繁的发生,而且几乎所有的拆迁矛盾都与拆迁补偿不合理有着一定的关系。

  案情简介

  戚先生是安徽省村民,在当地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在两年前,当地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而戚先生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由于征收部门给出的补偿标准太低,未能达到戚先生的要求,虽然期间戚先生多次与征收方协商,但均没有结果,因此,戚先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谁知,戚先生的行为引起了征收部门的不满,去年,有相关人员包围了戚先生的房屋,在相关部门领导的现场指挥下对戚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而戚先生及其家人的人身也被控制。在强拆人员离开后,戚先生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希望可以寻求帮助,但民警却声称此次拆除系政府行为,无法阻止。

  面对征收部门的蛮横,戚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便前往北京委托了凯诺律师。

  因为戚先生的房屋已被强制拆除,针对该情况,凯诺律师在对证据进行整理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及镇政府对戚先生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以相关部门是否是本次强制拆除案件的适格被告以及相关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为切入点。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了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戚先生房屋及附属物行为违法。

  焦点分析

  首先根据本案中第一个焦点问题来看,根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土地征收行为中,有权征收的机关为区县级政府部门,且区政府及镇政府具有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职责。本案中,在戚先生提交的证据当中,可以看出相关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都在强制拆除的现场,因此,相关部门就是整个强制拆除案件中的适格被告。

  其次,本案中第二个焦点问题,相关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依照本案的情况来看,相关部门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催告戚先生,在整个行为过程中,也并未保障戚先生的陈述申辩权,这严重侵害了戚先生的合法权益,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最终法院彰显了公平公正的一面,确认征收方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实践中像戚先生这样的情况非常的多,稍有不合征收方心意的,便会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但是我们都知道,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都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因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签协议就对被征收人为所欲为。

  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司法强拆。

  但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并没有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这样系统性的法律依据。那么集体土地上房屋强拆程序是怎样的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通过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大家要注意的是,责令交地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行政机关无权强制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在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并没有经过相关手续就实施强拆,那么就是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

  不过对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相关部门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也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条件以后,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当下也只有司法强拆才是合法强拆,可实践中的“强拆”多数为违法强拆,并没有走司法程序。因此被征收人在知道要拆迁时,要及时的对拆之前的房屋以及被强拆之后的房屋进行拍照留证,然后拿着相关材料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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