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房屋征收主体”的规定: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问题的提出:
由上面的法条可以看到,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但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有不同的理解。
一般人的理解:
上面的条文规定了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一般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理解就是县级政府,其中的市指的是县级市。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县人民政府,市辖区的区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
最高法院的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主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理解与适用》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包含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区的市、直辖市所辖区、市辖区(直辖市辖区除外),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还应当包括市,县人民政府以外的自治州人民政府,作为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的行署、地区人民政府,以及自治旗人民政府等。实践中除市、县级人民政府外,一些重大项目需要由自治区政府、行署、地区政府和自治旗政府统筹协调,他们应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举例:
一、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不能作为征收主体,我国目前有4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人民政府不能作为征收主体。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直辖市所辖区可以作为征收主体,比如北京市所辖区朝阳区、海定区人民政府均可以作为征收主体。
三、省、自治区的首府所在市人民政府可以作为征收主体,比如河北省的首府是石家庄市,属于地级市,可以作为征收主体。
四、地级市。有些人对地级市不太明白,有个小窍门,看地名,x市的上级若叫y市,那么x市就是县级市,y市就是地级市。如张家港市,它的上级是苏州市,张家港市属于县级市,苏州市属于地级市。苏州市人民政府可以作为征收主体。
五、行政公署、地区政府,现实中比较少见,但它可以作为征收主体。
六、县级市。如上举例的张家港市属于县级市,其可以作为征收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