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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土地征收今后能保障农民权益吗?

2019年3月4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近年来,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话题一直没有断过。在加快农村城市化的脚步中,农村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涉及到千家万户,也因此使得大批的农村房屋面临拆迁或是被拆迁。在拆迁过程中却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尤其是拆迁补偿方面,由于农村老百姓不知法、不懂法导致合法补偿在不知不觉中被侵害。不过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公布,今后土地征收会有一定的变化!

  土地征收将会以农民受益为目的

  让农民受益,促进农村与农业现代化,是农村土地改革的初心。无论是作为农用地的耕地、林地、草地,还是宅基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维护他们的权利、保护他们的权益、实现他们的财产权,是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次土地征收要以公共利益为基础

  作为土地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历经1988年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全面修正,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为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合理开发土地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去年年底则是对土地管理法的第四次修正。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地制度改革的一个立足点就是缩小征地范围,防止随意、盲目侵占农民的土地利益。

  据相关人员介绍说,“征收和征用都是以国家名义的一种取得,特别是征收,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要特别严谨。”以国家的名义征收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并不是什么都可以往公共利益里面装的,也并不是什么时候都可以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实施征收的。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当被拆迁人发现征收过程中存在狸猫换太子的违法行为时一定要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缩小征地范围

  一直以来,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经常有某些地方政府低价征收老百姓土地之后又高价出让给开发商,由此带来“土地财政”的依赖,且对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不足等让征地制度饱受争议。不过随着修正案的公布,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

  同日提请审议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必须先征收为国有后才能出让的规定,新增加一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衔接土地管理法修改。

  征地补偿由片区综合地价确定

  草案明确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区、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且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要综合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以及土地产值、安置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对于征地补偿的标准只增不减,《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其居住权和农村村民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给大家带来了福音,只要相关部门依法征收,相信以后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就会减少纠纷,减少社会矛盾以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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