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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征地公告是有期限的,你可知有多久?并且征地价格又是如何确定的?

2018年9月21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很多人,包括被征收人、地方政府、基层法院对有权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的效力从不怀疑。然而,征地公告批文不是一劳永逸,是具有一定期限的,那么征地公告的期限有多久呢?

  一、征地公告期限有多久

  1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2、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二、关于征地公告期限的相关法律法规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3、《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第一:“……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三、征地公告相关内容

  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在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2004年我部下发文件,明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应履行征地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即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再予公告。

  而政府在对居民的房屋进行征用时,会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征地价格补偿的标准也依据实际情况有着不同的区分。那么征地价格如何确定呢?下面就由北京凯诺拆迁律师来为您详细介绍。

  一、征地价格补偿标准

  (一)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二)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三)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二、征地价格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二)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三)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以上就是凯诺征地拆迁律师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征地价格补偿标准以及征地价格补偿管理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农村用地中的耕地、土地附着物等不同的情况,相应征地价格的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故大家应根据实际问题来确定征地价格。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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