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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房屋拆迁在哪些情况下不能签补偿协议?

2018年5月15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这些年来,随着城镇一体化的建设,越来越多偏远山区的人住了新房子,而这些新房子大多数是以拆迁而来的,但是有拆迁必须要有补偿,可是拆迁老是在补偿这块动手脚,那么房屋拆迁不满足以下5个条件,千万不要签字。

一、空白协议书

  空白协议是绝对不能签的,在拆迁中,拆迁方往往为了能够尽快完成拆迁,经常会提出非常优厚的条件,所以说,在征地拆迁当中,一定要注意。所有条款必须是白纸黑字清清楚楚!

  二、违反先补偿后拆迁的流程

  相信大家都有了解,拆迁的顺序先补偿,再拆迁,可实际过程中,拆迁方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就要进行拆迁,这是不符合条例的,在同意拆迁时,一定要遵守先补偿,后拆迁的顺序,以防后续出现纠纷。

  三、未公告就进行拆迁

  一般拆迁前都要发出公告,如果没公告,那就是违法行为,如果发布了公告,也要仔细阅读了解,尤其注意这些信息:①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②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③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④征地批准的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四、拆迁主体不规范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拆迁工作只能是县级以上的政府。所以如果来拆迁的不是法律规定的主体的话,就是违反规定的,农民朋友可以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拆迁补偿不合理

  拆迁补偿都是有一定规定的,在签订拆迁协议时,一定要仔细确认拆迁补偿金额,尤其要注意房屋附属物所有权等小细节,再仔细阅读相关的补偿标准,防止一些地方为了节省拆迁成本,降低了补偿标准。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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