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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事务所:签拆迁协议不给被拆迁人合法吗?

2018年5月11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房屋需要拆迁自然会涉及到补偿,当然,也不是说直接口头承诺完这补偿直接就能拿到手的,在拆迁之前都需要签订一份协议,而这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协议,当补偿协商过后达成一致时就要签这份补偿协议书。但是,有些在签完拆迁补偿协议之后并没有给被拆迁人一份协议书。那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下面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就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吧

  一、签拆迁协议不给拆迁户合法吗

  拆迁户是拆迁协议的签订方,所以必须持有一份拆迁协议,不给拆迁户拆迁协议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投诉,及时维权。

  二、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无效

  协议双方身份出现法定无效的情形

  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辨别自身行为的能力,所以拆迁方与其签订的拆迁协议,全部无效。的现实拆迁过程中,与未成人签订的情况是比较的少见的,常见的往往是与老年人签订,但是有的老年人在签订下协议之后被证明是患有老年痴呆等类似疾病,所以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是无效的。但是,比较离谱的是,拆迁人往往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补偿协议,经常会与拆迁人的朋友、亲戚、签订拆迁协议,这样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其次,在拆迁协议签订的过程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即不具有拆迁资格时,签订的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实践中拆迁方往往为赶进度,在法定手续不齐全的情形下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这种情形下所实施的拆迁行为应当被确认无效,可以请求法院确定协议无效。

  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并达成协议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被确认为无效的拆迁协议,而对于拆迁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则应当从形式与内容两方面去考量,形式上如果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当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时,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没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则属于形式违法,协议无效;对于属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拆除,如果没有报批则也属形式违法,协议无效;内容上如果拆迁协议内容和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协议中不一致的内容无效,拆迁协议规定的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不符合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均属内容违法,协议无效。

  签订的手段违法

  在现实生活中,拆迁方经常以逼迫的形式让被拆迁人签字,或是以各种诱惑性的福利让被拆迁人签字,在这里,拆迁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大家一定要经得住拆迁方的各种诱惑,各种糖衣炮弹的花式签字,如果经不住,签了协议,那么日后想在维权可能都是比较的困难的。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协议过程中,均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欺诈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况下,使他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应当确认无效。

  拆迁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对房屋拆迁补偿达成一致的一种约定,所以,两方必须都应该持有拆迁协议,一方不持就会很容易对对方造成损失。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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