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拆迁知识
文章列表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房屋腾退依据的政策是什么?什么是房屋腾退?

2018年4月17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在我们身边可能很少遇到房屋腾退这样的事情,但是房屋腾退也是时有发生的,房屋腾退是制共有制集体住房,当国家需要统一收回房子的时候,那么,你就需要腾退房屋,其国家也会给补偿的,一般情况下,腾退之后的房子是不拆的,那么,房屋腾退依据的政策是什么?下面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就为大家来介绍一下吧

  什么是房屋腾退?

  房屋腾退一般是指公有制集体住房,当国家需要统一收回的时候,你就需要腾退,当然国家会给你补贴。一般情况下,腾退后的房子是不拆的,另作它用,如果房子是要拆掉,就是动迁了。

  房屋如何腾退?

  由于房屋腾退涉及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被执行人往往抵触情绪较大,强制执行难度大,此类案件一直是执行工作中的难点。为体现执行适度原则,平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查封不能处置。

  对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执行程序进行了简要规定。《查封扣押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首先,房屋腾退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自然人,如房屋被腾退,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就失去了唯一的住所,是在当前房价和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往往无力承担另行购买住房的高额费用,因而将可能长期陷于“居无定所”的窘境,故其不愿法院执行。

  另一方面,有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不单纯是经济纠纷,还牵涉到婚姻、家庭等复杂的矛盾纠纷,双方积怨很深,这在一些因房屋继承、房屋确权引发的腾退纠纷中表现尤为突出,被执行人有时只是为了“赌一口气”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

  法院为避免发生不稳定事件,一般未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而是转而采取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组织双方协商的方式来处理。如协商不成,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的临时居住问题后才能采取强制腾退,而找临时住房、预交租赁费用又容易引发新的争议。

  在实施腾退过程中,法院为排除执行障碍所花费的人力、物力往往是其他普通执行案件的几倍,甚至有时要通过几次执行才能完成腾退。

  房屋腾退依据的政策是什么?

  1、在当市区范围内,为了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腾退并需要对房屋权人(以下称被拆迁入)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2、征地房屋腾退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妥善安置、合理补偿的原则,并符合房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3、征地房屋腾退,房屋权人应当按本意见规定对房屋权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权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4、当地腾退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腾退补偿安置通知书,并将房屋权人、腾退范围、腾退期限等事项以房屋腾退公告形式予以公布。需延长腾退期限的,房屋权人应当在腾退期限届满15日前,向当地腾退机关提出延期腾退申请。

  5、房屋权人可自行腾退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腾退。

  6、房屋腾退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当地腾退机关的监督。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ycbjqls.com/art/view.asp?id=91216146035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北京拆迁律师:有这六种情形,土地使用权将被收回
  • 2.北京拆迁律师:你家的土地性质是什么?
  • 3.北京拆迁律师:土地征收预公告与征地公告的区别
  • 4.北京拆迁律师:拒绝签订拆迁协议后,征收方能否强拆?
  • 5.北京拆迁律师:符合以下情形的案件可以由最高院提审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011559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