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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中《政府信息公开》就真的那么难吗?

2018年1月12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随着国家的发展,全国各地掀起了一阵”拆迁风“,但是,在征地拆迁中,政府信息公开却常常做不到位。征地农民有权知道与自身合法权益有关的征地拆迁内容,如:征地拆迁的法规政策、补偿安置方案、工作程序等。那么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必须公布哪些信息呢?下面凯诺北京拆迁律师就为大家来简单的讲解一下吧!

  1、第一市县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向被征地农民公开的信息如下: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2、被征地农民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还可以申请市县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如下资料:

  (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5)市县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

  (6)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意见;

  (8)其他与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有关的文件资料。


  其次,土地征收更是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土地征收信息往往掌握在国土管理部门手中,及时、准确、合法地公布相关信息既是国土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刚性规定,那么,相关职能部门对农村土地征收信息公开的职责是什么呢?

  1、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范围。依据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征地相关政府信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及时提供。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或申请公开国土主管部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可不予公开;对申请人申请的征地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按规定不予公开;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申请公开的征地信息难以确定是否涉密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规范有序,共同做好依法申请信息公开工作。部负责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当地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做好用地报批中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用地报批基础资料有关信息的公开申请答复工作。

  3、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及时做好依申请信息答复工作。收到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必须自受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主管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应限定在15个工作日内。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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