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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目的与补偿标准有什么关系?

2018年1月10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近日在拆迁户的留言咨询中看到有人说,拆迁方向他们说是建水库,是国家特批的,这个拆迁与其他拆迁不一样,补偿的标准也不一样,不能与一般商业拆迁相比。当然有的地方的拆迁后的可能是建飞机场,建会议中心,建公园,或者是棚户区改造什么的。拆迁方以拆迁后建设项目的特殊性说补偿标准不能和一般拆迁补偿标准不一样,这种说法正确吗?下面北京拆迁律师为大家来介绍一下!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拆迁后建什么可能千差万别,如上述所言,可能建水库,机场、会议中心,公园等,但不论拆迁后建什么,都必须合法,拆迁后建什么就是拆迁的目的。法律明确规定,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拆迁的目的必须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不存在什么商业拆迁和公益拆迁之分。如果是商业目的拆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不能进行拆迁的。但你需要注意的是,上面内容我们是从法律的角度讲的。实践中,以商业为目的的拆迁是比较普遍的,没有商业利益的驱动,拆迁往往是没有驱动力的。没有巨大利益的驱动就不会发生那么多的偷拆、强拆甚至血拆了。

  把拆迁目的违法性转化为提高补偿的维权手段。

  实践中,拆迁目的往往是被挂羊头卖狗肉,明明是是商业目的的拆迁,但是表面上为了使它合法化,就对外打着公益目拆迁的名义进行。谁都知道,但也不是哪个人能够改变的。对不能改变的事,聪明的做法就是要学会适应它。

  如何适应呢?

  对于拆迁户来说,就是不要过分在意拆迁的目的是商业还是公益(也就是合法与否),把注意力放在对自己的补偿是否合理上,这才是明智之举。

  那......就彻底不管拆迁目的违法与否了吗?

  管,把拆迁目的违法性放在提高拆迁补偿的维权手段上。

  你可能觉得,我们一会说不管,一会儿又说管。这不矛盾吗?

  不矛盾。

  我们所说的“不管”,是从法律关于拆迁目的和现实的角度而言的。从法律上讲,如果拆迁目的违法,按照法律规定拆迁是不能进行的,拆迁就必须停止。但现实中呢,拆迁目的违法,你见过几个拆迁项目因此停下来了?还不是照拆不误,既然管不了,聪明的做法就是不要管了。

  那我们又说“”,是怎么回事?是从维权的角度而言的。作为拆迁户而言,你既然叫停不了拆迁的脚步,你的房屋就一定会被拆除的,只是时间早晚而已。既然早晚要被拆除,对你而言,最大的事莫过于补偿标准的高低问题了。

  拆迁律师,实践中,拆迁标准低是普遍的,如果你想获得合理的补偿,那唯一的办法就是维权。维权方法很多,但管用的没几个,法律手段维权是比较管用的一种。我们说“”,就是把拆迁目的违法性放在提高补偿标准的维权手段中,通过法律维权,你获得了补偿合理,就别再管拆迁目的违法与否了。

  不论拆迁目的是什么,补偿都应该合理,不存在例外情形。

  我们上面说过了,从法律上讲,不存在什么商业拆迁和公益拆迁之分。如果是商业目的拆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不能进行拆迁的。说这个就是告诉广大拆迁户,不要再被拆迁方忽悠。因为不少拆迁方给拆迁户宣传拆迁政策时,说这次拆迁是公益目的,不是商业目的,所以补偿标准没有商业拆迁高,很多拆迁户被忽悠。不少出于支持国家建设以及公益事业的拆迁户,就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事后才发现被忽悠了。

  不同的拆迁目的,与拆迁方有很大的关系。比如,如果是棚户区拆迁,中央是有倾斜性补贴政策,地方政府能利用这些倾斜性政策,更好更快的进行棚户区拆迁改造,进而惠及棚户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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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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