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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纠正宅基地的非法使用,规范宅基地使用秩序有哪些可行的办法?

2018年1月4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一、按照我国土地法规定,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外,属农民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村级集体组织管理,按土地承包法,个人可以拥有使用权。一户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

  二、按相关规定,农民的房屋如需在原宅基地上重新修建,需要报当地规划部门批准。农民如出售或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再另给宅基地。

  三、按土地法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有控制性标准,这个标准,由省级政府制订。但据我了解,由于历史沿革的原因,农民原有宅基地占有面积大,在一些村,平均达2亩的都有。一处农家院,周边还有竹林、树木、小水塘、晒坝等,这得承认历史。如属新增农户建房,才能按标准用地,这个占地标准大体在100平方米左右

  四、土地法同时又规定,各级政府包括乡级政府在内,都要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农村的土地,除兴办乡镇企业、村民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用地外,用于其他建设用途的,必须经过征用,变更为国有土地后,方能实施建设。这其中,就包括了宅基地。

  五、依据上述几条,对宅基地和农村其他土地的征用,是一类问题。征用时,会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方式,对农民进行补偿。其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地面房屋,依据情况补偿。

  现在,我不知道你说的宅基地非法使用,属于那一种情况,所以如何纠正的问题就无从谈起。

  现在容易出问题的是:

  一是依法征收的土地,按国家标准补偿,农民依然会觉得低,不满意;二是甲地和乙地的补偿费差异导致的不满;三是补偿费被乡村或某些方面截留了(按规定,补偿方案应予公布,但有的地方不公布)等等。

  这里有两个环节应注意:第一、农村的某一块土地一旦经批准划为征用地,既为征,即已具有强制性,不由你同意不同意;第二、补偿标准是法律确定了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可再调高些外,嫌低也高不上去。所以,土地征用中的问题,常常还不是执法的问题,而是法本身的合理性问题。这个法的基础又在于农村的土地是集体的。如果是私有的,法的制订就会有很大变动。

  现在不少学者都在讨论,农村的土地要不要私有化。这里面又牵涉到很复杂的问题,例如,如要私有,以什么为基础私有,是土改时的,还是承包时的。土改时的农民土地,是在政治制度变革时,由国家分配的,然后收归集体所有,再在改革中由农民向集体承包的。现在农民使用的土地,不是通过买卖交换而形成的具有所有权的土地,如要将土地的所有权分给农民,依据什么来分?依据什么来确权?农村的人口情况,现在已经有很大变动,怎么适应这种变动的情况?同时,附着在土地上的还有不少政策,如粮地,还涉及到多项种粮补贴问题等等,如何处理各类土地的关系?此外,还有若干问题,实在不是在这里简单说说,就能说得清楚的。

  见你在补充说明中又补充了一户多宅的问题,如果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处理起来可能也会很困难,有不少人家早已进城入户了,叫空壳户,按承包法土地应由集体收回,出于维稳,出于农村是熟人社会等因素,如果不是十分必要,也不会有谁愿意去惹这个麻烦的。当然也有些会在承包地或宅基地上多建房,甚至用于出租,住在里面的什么样的人都有,这种行为,现在叫住种房,已经不仅仅是宅基地的问题,已经导致了不少问题发生,不少地方在清理,应该说叫依法清理,冲突就发生了。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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