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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宅基地转让条件有哪些?

2017年12月26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一、农村宅基地可以有条件的转让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可见,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考虑到继承等原因造成的宅基地拥有量不均衡的现状,还是有条件的认可宅基地的转让的。

  二、宅基地转让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随房一并转让。

  三、农村宅基地转让的除外条件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和住房一起转让。

  2、下列转让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四、农村宅基地转让纠纷

  办案实践中,宅基地转让纠纷主要包括:转让人或受让人不符合宅基地转让的条件而导致合同无效;转让而未经村委会批准而无效;被转让宅基地涉及拆迁等补偿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等。

  农村宅基地转让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在进行宅基地转让的时候一定要慎重,避免因不了解相关政策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凯诺北京拆迁律师,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在农村居民将自家的宅基地进行转让的时候,需要满足的条件很多,同时也有一些限制性的条件,比如城镇居民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购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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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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