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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10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为了建设更美的城市,为了加快地区的发展,各大城市都加强了对一些占用国家用地的违章乱建建筑的改造工作。正因为如此,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孕育而生。

  往往很多拆迁方对于房屋拆迁是先拆房屋后补偿,这是错误的,按照法律规定,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实践中,被拆迁人把协议签完房屋拆除以后,很多年得不到安置房屋,房屋安置遥遥无期翘首以盼。最后导致被拆迁人按照几年前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但是原房屋周边市场价格已经远远高于几年的市场价值,被拆迁人只能迁到城市郊区或者更远地段。

  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而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出台,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且有了生效的裁决,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

  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再次,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其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其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实践中,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拆迁,实际商品房开发占地比比皆是。因此造成被拆迁人的矛盾产生。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公共利益”的含义还没有明确的细化,界定的公共利益的不明确,导致在拆迁过程中,以公共利益的需求强制性拆迁行为的出现,侵害了被拆迁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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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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