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拆迁补偿
文章列表

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2017年农村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十大问题

2017年10月10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地的范围可能出现在城市,也可能出现在农村。

  问题一: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是什么?

  1、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国土局拟征地告知书;

  2、土地现状调查确认;

  3、征询农民意见听证;

  4、征地文件上报审批;

  5、征地批文公告;

  6、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征求意见;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9、办理土地补偿登记;

  10、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土地交付。

  问题二:不管房屋新旧,统一的标准补偿,是否合法合理?

  拆迁律师回答:不合法也不合理,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所处区域不同,补偿也不一样,城市规划区内与外的补偿是有差异的,城市规划区内,按照周边类似商品房市场价值;城市规划区外,房屋重置成新价(在征收之日起雇人买材料建造起原有房屋的总价值),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比耕地补偿价格要高(后缀法律法条)。

  问题三:农村征收耕地的补偿包括什么?补偿标准是多少?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后缀法律法条)。青苗费,一般根据田地被征收时地上种的什么农作物为准进行补偿,具体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规定。

  问题四:拆除商铺过程拆迁方只与房东谈,承租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拆迁律师回答:首先租赁合同内容约定,未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在租赁期间内房屋涉及拆迁,那么承租人对于房屋拆迁享有使用权,承租人与房东仍保持租赁关系,因此,承租人是有补偿的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补偿(承租人出资的)、搬迁费和过渡安置费等。如已租赁期满,承租人应无条件搬迁,如拒绝搬迁承担法律后果。

  问题五:拆迁方未履行拆迁协议,如何维权?

  通过调查取证起诉对方,要求履行协议。

  问题六:拆迁款迟迟未拨付,如何维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起诉追究法律责任。

  问题七:未达成补偿协议,拆迁方马上强拆,律师介入后能否阻止强拆?

  拆迁律师回答,如果真的拖到强拆时,谁也可以不能阻止,虽然房屋被强拆了,但是,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主要是要找相关专业的拆迁律师团队,然后,经过律师调查取证据。

  问题八:疑似征收土地违法,怎么去查一下?

  可以先去国土局或国土资源厅官方网站查一下,是否有公示,还可以在律师指导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问题九:补偿不合理,如何维权?

  对于这个问题,拆迁律师说,法律是有诉讼时效期的,必须在法定时效期内提起法律程序,才能及时维权拿到利益最大化。

  问题十:房屋拆迁是否与人口有关?

  按照现实法律规定,房屋拆迁只与房屋面积有关系,与人口无关的。法律原则是: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即以前100平米拆迁以后在此地块还享受100平米。

  法律链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内容自行查看;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内容自行查看;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相关规定自行查看;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二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自行查看。


  北京凯诺征地拆迁律师在此提醒:当对征地拆迁补偿不满意时,不能聚众闹事,应该理性地与政府协商,或者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北京凯诺征地拆迁律师团的专业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想了解更多的征收拆迁资讯,请关注我们的官方微信公众账户“北京凯诺征地拆迁律师团”,快快拿起你的手机来关注我们吧!

关注方法:

方法一:打开微信查找公众微信“搜号码”搜索“kainuolawyer” 点关注。OK!

方法二:打开微信查找公众微信搜索“北京凯诺征地拆迁律师团” 点关注。OK!

方法三:用手机打开微信点击“扫一扫”把扫描框对准二维码(下方二维码图片),点击关注。OK!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ycbjqls.com/art/view.asp?id=89549021931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 2.北京凯诺拆迁律师:初次遇拆迁,一定要知道的五个救济期限
  • 3.凯诺拆迁律师:村委会能截留多少土地补偿费?一般不能超过这个比例
  • 4.凯诺拆迁律师:以危房为由强拆房屋?有这些情形一定要注意
  • 5.北京房屋拆迁律师:2023年征地拆迁中,收到这两份文件一定要重视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011559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