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城中村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公寓式安置问题群众非常关注。对此,本报记者专门到县国土资源局进行了政策咨询。
记者:我县城中村改造实行公寓式安置有哪些法规依据?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章斌:公寓式安置是我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底线,主要是以下法规的规定:
1.《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城中村改造应当以相对集中的形式进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集中建造多层公寓,提倡建造高层公寓,不得建造单门独户式住宅;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推行中心镇、中心村建设,控制单门独户式住宅建造。”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第二点第二条“合理确定农民建房用地规划布局。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要纳入城市建设,结合三改一拆和城镇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实施城市社区化改造,引导和鼓励公寓式安置。”
3.《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的实施意见(修订)》(武政发〔2017〕39号)第一点第三条“倡导集约节约用地。县城核心区范围内的10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乡结合部的27个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停止新批独门独院宅基地,集中兴建多层、高层公寓式农村居民住宅。鼓励其他条件的村集体实行住房公寓安置。”来源:武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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