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拆迁知识
文章列表

凯诺拆迁律师:土地储备程序是什么?土地储备中需要给予老百姓补偿吗?

2023年12月27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土地收购是我们老百姓最常遇到,且会对我们自身利益都有着巨大影响的大型活动,尤其是土地征迁,毫无例外,成了这些活动中的佼佼者。但其实,除了这些活动之外,土地储备项目也经常出现在我们的身边。

  可是土地储备不同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这类活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其都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对我们老百姓的土地或是房屋实施占用,比如说当地政府需要修建一条高速,建设高铁,修建水利工程等,在给予了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之后,就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另外,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还有一个特别就是,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如果征收方在给予了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之后,被征收人仍拒不交出土地或是房屋,那征收方便可以在获得法院的允许下,对被征收房屋或是土地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而土地储备一般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的行为。用大白话来说就是,政府虽然有规划,某地块以后要用来干什么,但由于当下没有具体的建设项目,所以就是先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把某地块通过土地储备的方式“存起来”,等以后有了具体的项目,然后再提供给用地单位用于建设。

  那么,哪些土地才会被纳入在土地储备范围内呢?土地储备的主体是谁呢?土地储备的程序又是什么呢?近日,南宁市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储备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市场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以及其他相关的政策规定,制定并发布了《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下面我们就结合该办法中的内容来给大家浅析一下,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土地储备的范围

  根据《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回、收购或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成片征收、转用的土地;

  (二)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价款,依约退回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开发,依约收回的土地;

  (五)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依法收回的土地;

  (六)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收回使用权的土地;

  (七)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而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九)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土地;

  (十)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按照国土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

  (十一)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十二)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利用或无明确使用权人、无权属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

  (十三)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国有土地;

  (十四)其他依法应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

  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在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

  从上述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成片征收的土地或是转用的土地以及依法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约定缴纳土地价款,依约退回的土地、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等收回的土地都可以依法纳入在土地储备的范围内。

  实践中,老百姓在遇到土地储备的活动时,一定要及时地审查自己是否属于土地储备的范畴,倘若该土地自己依然享有土地使用权、有依法缴纳土地价未,并没有闲置等,那么却在土地储备过程中被收回,建议老百姓尽快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二、关于土地储备的主体

  一般情况下,土地储备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这里需要大家知道的是,土地储备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在土地储备工作启动之前,土地储备机构需要根据汇总情况,初步拟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提交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土地储备计划在获得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纳入年度南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后才可以开展具体的土地储备工作。

  三、关于土地储备程序

  土地储备跟土地征收一样,同样也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根据《南宁市土地储备管理法办法》中的规定,土地储备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程序申请办理相关的手续,首先就是规划选址。由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或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发土地储备蓝线图。其次就是要立项,由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土地储备项目的立项手续。接着就是办理土地征收预公告手续,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和使用林地手续,最后就是表土剥离,移交土地。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程序,在该办法中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持不动产权证等有关材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书面收购申请,土地储备机构则需要根据财政预算和宗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收购,计划开展收购的,需要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其次,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和审核、确认补偿价格、拟定土地收购补偿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核、发布土地收购储备公告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最后就是收购补偿和土地移交。

  在签订完收购合同之后,土地储备机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实践过程中,如果土地储备机构并没有针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任何的补偿,那么土地使用权人一定要马上针对他们的这种行为,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权益被他们有所侵害。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凯诺胜诉第55期 以信访事项处理违法占地 被责令重新处理
  • 2.凯诺胜诉案例第54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答复 省政府责令其重新答复
  • 3.北京拆迁律师:集体土地征收中没有这些文件不合法
  • 4.北京拆迁律师:征地中有以下这些违法行为,村民可以大胆举报
  • 5.凯诺胜诉案例第53期 房屋被强拆确认违法 相关部门上诉被驳回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011559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