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拆迁补偿
文章列表

凯诺拆迁律师: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释放了这些信息

2023年2月23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中央农村经济工作会议于去年年底在北京举行。会议讨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讨论稿)》,主要就2023年乡村振兴工作做了部署。下面我们就结合相关的报道,来看看此次会议又释放出了哪些重要信息?

  一、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

  会议中强调,要抓住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把种业振兴行动切实抓出成效,把当家品种牢牢攥在自己手里。要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健全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

  从上述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两点,一是守住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仍是2023乡村振兴工作中最主要的任务。自十八大以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坚硬措施来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主要有以下五个:

  一是严密耕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比如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就对于耕地保护这块做了严格的规定,并且为了保护耕地,我国还专门制定并发布了《黑土地保护法》,该法中就如何保护土地做了详细的规定。

  除此以外,相关部门还专门发布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以及其他政策文件,就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作出专门部署。

  二是划定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这里额外地提醒大家一点,永久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食生产,不能用于其他的建设发展。

  三是禁止将耕地擅自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需要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要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同时还需要做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四是严控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五是严肃耕地保护督察执法。

  二、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除了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之外,会议中还释放了一个重要信息,就是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那何为高标准农田呢?所谓的高标准农田就是指在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成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属于“田成方、土成型、渠成网、路相通、沟相连、土壤肥、旱能灌、涝能排、无污染、产量高”的稳定保量的粮田。

  简单点来理解就是“田成方、土成型、渠成网、路相通、沟相连、土壤肥、旱能灌、涝能排、无污染、产量高”是耕地中的精华。

  不过,话说回来无论是高标准农田还是永久基本农田,都是受国家严格管控的,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违法占用土地,或者是以以租代征的方式将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等,否则这些行为都将会受到严厉的打击和查处,严重者可能还会触犯刑法。

  三、土地承包到期后,确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权保持稳定、顺利延包

  另外,会议中还强调,深化农村改革必须继续把住处理好农民和土地关系这条主线,扎实做好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各项工作,确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权保持稳定、顺利延包;把强化集体所有制根基、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成员权利同激活资源要素统一起来,搞好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的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让广大农民在改革中分享更多成果。

  近几年来,在土地承包中出现的问题是源源不断,很多村委会借着土地承包期限快到期了,擅自与个人或是开发商以及其他用地单位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不经过村民同意,将土地流转给别人,或是以其他名义强制收回农民的承包地,试图从中获取红利。

  但是,凯诺律师告诉大家,这种做法属于严重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土地流转只能是在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或是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流转,村委会是不能强制村民交出土地承包权的,其也没有权利强制出回,出租等。

  因此实践中,如果老百姓遇到村委会以土地承包期限快届满为由,强制收回土地承包权,那村民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或是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 2.北京凯诺拆迁律师:初次遇拆迁,一定要知道的五个救济期限
  • 3.凯诺拆迁律师:村委会能截留多少土地补偿费?一般不能超过这个比例
  • 4.凯诺拆迁律师:以危房为由强拆房屋?有这些情形一定要注意
  • 5.北京房屋拆迁律师:2023年征地拆迁中,收到这两份文件一定要重视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011559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