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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北部新城重点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22年11月11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商政文〔2022〕59号

  商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商城县北部新城重点建设项目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赤城街道办事处、鲇鱼山街道办事处、丰集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相关部门:

  现将《商城县北部新城重点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1日

  商城县北部新城重点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我县城市建设的步伐,拉大城市框架,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改善城市规划区内的人居环境,有效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商城县城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北部新城11个重点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土地、房屋以及附属物、构筑物(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第二条  征收时间:自项目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建成。

  第三条  征收主体:商城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商城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委托实施单位:赤城街道办事处、鲇鱼山街道办事处、丰集镇人民政府。

  委托实施单位承担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的具体征收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给予保障。项目指挥部可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对委托实施单位相关费用予以补贴。征收实施单位对接受委托实施单位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被征收人:本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及山林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所有权人等。

  第五条 征收补偿经费来源:商城县财政拨款。

  第六条 从事征收工作的专职人员、借调人员、受托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土地及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备征收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必要时由项目指挥部组织上岗前培训。项目指挥部可根据社区(村)基层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工作人员利用非工作时段开展工作,由此产生的加班、误餐补助等费用由商城县财政给予保障。

  第七条县纪委监委、公安局、发改委、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供电公司、科工信局、融媒体中心、民政局、人社局、信访局、赤城街道办事处、鲇鱼山街道办事处、丰集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相互配合,保障该项目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构筑物的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自项目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停止办理所有房屋买卖、抵押、交易、分户、迁移户口、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九条 坚持对被征收人承包经营的土地依法公平补偿与对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物和违法构筑物严格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后翻建的一层(含一层)以上的房屋以及突击抢建、搭建、滥建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构筑物等不予补偿,应予自行拆除,不予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新增房屋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恶意套取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土地征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程序进行,征地补偿按照河南省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第二章 补偿安置方式、原则和标准

  第十一条在征收范围内,对有产权手续的或由项目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核实认定合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按本方案规定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原则上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准建证等为准,没有相关证件的,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由被征收人签订具结承诺书并由辖区办事处(政府)提供证明确定。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原则上按照不动产登记的面积为准,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辖区办事处(镇)、辖区居委会(村)等单位人员入户实际丈量为准。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根据土地性质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登记确定,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证等相关证件或改变房屋用途的由指挥部认定确定。

  安置方式

  (一)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

  (二)楼房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

  (三)货币化补偿安置。

  1.本项目区域内的原居民可以选择以上安置方式(一)、(二)、(三)项中的其中一项安置方式。

  2.对于因历史原因在此区域内拥有住房的非原居民前期建房时手续齐全或虽然手续不齐全但前期已经向辖区办事处和社区(村)缴纳过相关费用的可以选择以上安置方式(二)、(三)项中的其中一项安置方式。

  3.对于因历史原因在此区域内拥有住房的非原居民前期建房时没有任何相关手续、前期也没有向辖区办事处和社区(村)缴纳过相关费用的被征收人,如果能够在该方案规定的签订协议时间内主动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交钥匙的,也可以选择以上安置方式(二)、(三)项中的其中一项安置方式。

  4.对于因历史原因在此区域内拥有住房的非原居民前期建房时没有任何相关手续,且前期也没有向辖区办事处和社区(村)缴纳过相关费用的被征收人,如果不能够在该方案规定的签订协议时间内主动签订协议并搬迁腾房交钥匙的,该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作为违法建设由县城管局依法进行强制性拆除。

  5.原居民的认定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在本项目区域内拥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现拥有住房、现承包有责任田或应该承包责任田而由于历史原因没有承包责任田且历史上交纳过“三提五统”等相关税费的本组居民。

  6.本项目区内所有被征收户无论选择上述三种安置方式中的哪种方式安置,只能按照“一户一宅”相对应的“450㎡”、“360㎡”标准的计算面积,被征收的“多宅”部分及剩余建筑面积只按照本方案规定的重置价标准进行货币化补偿,不再给予过渡费、奖励的补偿。

  原居民的认定工作和非原居民各种建房手续等材料的收集认定工作由辖区办事处(镇)负责并以书面报告为准。

  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的安置地点

  (一)赤城办事处、鲇鱼山办事处和丰集镇的原居民被征收户既可以选择各自现有剩余存量宅基地进行自建安置房安置或选择购买各自已经建成的现有剩余存量独门独院宅基地安置房安置,也可以选择北部新城南安置区的宅基地进行自建安置房安置。

  (二)在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指导和统筹下,宅基地安置房由各安置区所在当地办事处(乡镇)统一规划设计和“三通一平”后自建;水电、交通、管网等附属设施由辖区办事处(乡镇)统一组织建设,费用由县财政负担。

  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的原则

  属于原居民的被征收人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执行。

  (一)对于“一户多宅”的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套宅基地自建安置房进行安置或选择购买一套已经建成的现有剩余存量独门独院宅基地安置房,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房进行安置或选择购买已经建成的现有剩余存量独门独院宅基地安置房后,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只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置价标准给予补偿。

  关于“一户一宅”的认定工作和“一户多宅”的认定核实工作由辖区办事处负责并以书面报告为准。

  (二)原居民的房屋部分被征收不需要搬迁的,不给予宅基地安置。对于历史上在本组拥有“一户多宅”的原居民,其它住宅房屋在其它项目区已经被拆迁安置过或已经进行过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的、或已经出售的、或已经转让的、或已经赠与他人的,现有被征收房屋只按照重置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再进行宅基地安置。

  被征收人其它住宅房屋在其它项目区已经被拆迁安置过或已经出售、已经转让或已经赠与他人的调查认定工作由辖区办事处(镇)负责并以书面报告为准。

  (三)对于外嫁姑娘等因历史原因拥有本组户口、在本区域内拥有独立的宅基地住房且能够出具其在本组外无宅基地证明的被征收人,经本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程序认可同意后,可以在缴纳每处宅基地的基础设施配套费15万元以后选择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

  证明材料由外嫁姑娘丈夫原籍所在地或户口迁移到本组原迁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核实工作由辖区办事处(镇)负责并以书面报告为准。

  (四)在本项目区征收规划红线内,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满足分户条件且确需分户的原居民,可以按照集体土地农民宅基地申报审批程序向居委会(村)和辖区办事处(镇)进行申报,须在本次拆迁全部安置完成后,由辖区办事处(镇)和居委会(村)在被征收区域的指定宅基地安置点内分配宅基地,但必须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15万元。

  (五)在同一宅基地上建设的被征收单门独院房屋,无论面积大小只按照“一户一宅”进行安置。

  楼房安置房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原则和安置方式

  (一)安置原则

  1.本项目区内原居民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低于450㎡的(含450㎡)在选择楼房安置房产权调换时按照1:1进行产权置换,被征收房屋面积高于450㎡的在选择楼房安置房产权调换时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每户不得超过450㎡;剩余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只按照本方案规定的重置价标准进行货币化补偿,不再给予过渡费、奖励的补偿。

  2.因历史原因在本项目区域内拥有住房的非原居民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低于360㎡的(含360㎡)在选择楼房安置房产权调换时按照1:1进行产权置换,被征收房屋面积高于360㎡的在选择楼房安置房产权调换时选择的安置房总面积每户不得超过360㎡;剩余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只按照本方案规定的重置价标准进行货币化补偿,不再给予过渡费、奖励的补偿。

  3.在1:1安置的基础上选择的安置房屋总面积原则上不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的30㎡;如没有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30㎡以内的安置房屋,可以采取就近面积原则。

  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在安置时可以享受以下优惠:30㎡(含30㎡)以内的,按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的九五折进行购买;30㎡以上的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进行购买。

  4.被征收的房屋为砖木结构的,被征收人应当向征收人补齐砖木结构与砖混结构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差价。

  5.本项目区内原居民和非原居民选择楼房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只按照“一户一宅”计算产权调换面积;对于“一户多宅”的,被征收的“多宅”部分建筑面积只按照本方案规定的重置价标准进行货币化补偿。

  6.选择楼房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时被征收人应补交楼层差。选择本项目区提供的楼房安置房安置时补交楼层差的标准为:1-4层和顶层不补交楼层差,第5层被征收人补交楼层差70元/㎡,5层以上的每层依次递增10元/㎡(含70元/㎡)补交楼层差。

  7.安置房用地为出让土地的,则安置户在办理安置房不动产证时,应补缴土地出让金500元/㎡

  (二)安置方式

  1.选择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团购开发商的商品房现房安置;

  2.房票安置: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商政文〔2022〕35号文执行。

  货币补偿安置原则

  (一)对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货币化补偿标准为:按照本方案规定的重置价标准计算,补偿该被征收房屋的总价值加上按照商城县相关文件规定的“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134㎡在该区域土地评估基准价的价值。被征收房屋的原居民主动放弃宅基地全部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一户一宅”的补偿原则再另外给予3万元补助。

  (二)原居民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的,今后不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上宅基地的使用权益。

  对地基、经营等特殊情况补偿安置原则

  (一)已建好房屋地基,因规划调整或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而停建的被征收户,有土地使用证、准建证或前期已经向办事处和居委会(村)缴纳过相关费用的,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面积或向办事处和居委会(村)缴纳过相关费用协议购买的面积1:0.5折算为砖混结构房屋进行相对应的货币化补偿,该部分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奖励的补偿;未建设地基的被征收户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面积或前期已经向办事处和居委会(村)缴纳过相关费用协议购买的面积1:0.4折算为砖混结构房屋进行相对应的货币补偿,该部分不给予搬迁费、过渡费、奖励的补偿;无土地使用证、准建证或前期未向办事处和居委会(村)等单位缴纳过相关费用的,由住建局负责组织对已建好的地基进行造价评估,按照评估价值对已建好的地基进行补助。

  对历史上因为异地迁建而拥有新的宅基地的原居民,本项目区内老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对地基资料的收集和认定以及新老宅基地的认定工作由辖区办事处(镇)负责并以书面报告为准。

  (二)对复式别墅内客厅二层及以上挑空部分,在丈量过程中只计算一次挑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为征收面积进行补偿;对坡屋顶部分,按楼层地板至坡屋顶处净高,低于1.1米部分,不计算房屋面积,按600元/㎡进行补偿;净高高于1.1米低于2.1米部分,按实际面积的一半进行补偿;净高高于2.1米部分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

  (三)对于持续用作商业经营的住宅房屋经认定后,可以按照实际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20元/㎡的经营性补助。

  (四)对有土地手续和准建手续的仓储用房,由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后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

  (一)砖混结构的住宅房屋的重置价补偿标准为1000元/㎡;

  (二)砖木结构的住宅房屋的重置价补偿标准为750元/㎡;

  (三)简易砖混结构的房屋的重置价补偿标准为650元/㎡。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中涉及正在租赁的房屋,征收人只针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合同,由此发生的纠纷由出租人与承租人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房屋建筑面积参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勘测丈量计算。

  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及其附属设施按附表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对该标准有异议的特殊情况的装修、装饰可由指挥部进行认定,按照认定的结果执行,对认定结果不认可的,可由本项目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后进行补偿,评估时被征收人应按照评估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评估资料,被征收人不提供或提供不出相关评估资料而造成评估无法进行的,只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移机、移户费用的补助

  (一)对被征收人已开通半年以上的固定电话,补助保号费和一个月的月租费共170元;

  (二)对被征收人安装的数字电视线路补助装机费和一个月的收视费共450元;安装的宽带网络补偿费用450元。

  (三)补助被征收人每户移动电表材料费等相关费用200元,每户水表材料费等相关费用300元;

  (四)太阳能移机费300元/个;

  (五)空调移机费200元/个;

  (六)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等类似家电移机费分别为100元/个。

  第三章  过渡费、搬迁费及奖励

  第十六条过渡安置费、搬迁费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一)过渡安置费

  1.住宅类房屋的过渡安置费的补偿标准为每月8元/㎡,过渡安置费自腾房交钥匙之日起开始计算。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和已经建成的现有剩余存量独门独院宅基地安置房现房的,征收人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3个月的过渡安置费;

  3.原居民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房的过渡期为12个月,时间自宅基地分配到户开始计算,分配之前的过渡费以实际的过渡时间进行计算,签订协议时先支付被征收人12个月的过渡安置费。

  (二)搬迁费的补偿标准

  1.住宅为16元/㎡,以被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计算。

  2.选择货币化补偿按一次计算,选择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自建房和已经建成的现有剩余存量独门独院宅基地安置房现房的按两次计算。

  本项目指挥部负责进行搬迁的,不予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

  3.简易砖混房、简易房、彩钢瓦房、彩钢瓦棚等附属设施只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化补偿,不给予补偿过渡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和奖励的补偿。

  第十七条奖励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的正式签订协议开始之日起对主动签约并腾房交钥匙的被征收户给予奖励,奖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22年9月1日—2022年9月30日)主动签约并搬迁腾房交钥匙的被征收房屋按照500元/㎡给予奖励;第二阶段(2022年10月1日—2022年10月10日)主动签约并搬迁腾房交钥匙的被征收房屋按照300元/㎡给予奖励;第三阶段(2022年10月11日—2022年10月20日)主动签约并搬迁腾房交钥匙的被征收房屋按照100元/㎡给予奖励。(根据工作安排,第一批实施的花园路北扩、安置区和养老中心三个项目的奖励时间节点按上文中规定,其他项目实施的奖励时间节点由项目所在指挥部另行发文公布确定)

  如在政府集体土地征收决定规定的正式签订协议时间前签订预征收协议,并积极主动搬迁腾房交钥匙,除给予上述第一阶段的奖励外,兑现签订预征收协议上规定的150元/㎡的奖励。预征收协议与正式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交房时门窗等设施不完整的,砖混结构每平方米扣除4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扣除25元。

  第十八条被征收户选择重置价补偿宅基地安置的,或选择购买已经建成的现有剩余存量独门独院宅基地安置房安置的、或选择安置房期房安置的、或选择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团购开发商的商品房现房进行安置等的所有安置方式的选择顺序,全部按照“先交、先签、先拆、先选”的原则进行,被征收人在指挥部提供的示意图中选择。

  第四章 救济与罚则

  第十九条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应主动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征收部门将相关证件收回并按照相关程序注销。被征收人提供不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手续的,由被征收人作出无相关证件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不配合入户丈量及评估勘察的,依据土地、房产档案资料或外部勘察丈量拍照进行认定,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对其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自该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如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征收部门和相关部门书面提出,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如被征收人没有及时向征收部门书面提出或提供虚假报告的,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一)被征收房屋被抵押的;

  (二)被征收房屋已出租的;

  (三)被征收房屋被查封的;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五)被征收房屋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

  (六)被征收房屋被继承或遗赠的;

  (七)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自焚、自残、自杀以及对他人进行殴打、威胁、恐吓、侮辱、谩骂、诽谤及非法聚众等妨碍依法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在被征收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妨碍依法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散放恶犬等妨碍依法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方式违法对抗依法征收的。

  第二十四条 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应当加强安全措施防范,防止水、电、煤气、暖气等安全事故发生,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土地使用证、准建证、房屋权属证书等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证件和材料,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办理委托授权手续,避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征收工作实行“四公开”和“四监督”,即补偿安置方案公开、拆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结果公开、补偿安置结果公开及由被征收人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舆论监督。

  第二十六条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被征收人应当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在该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产权不明确、产权有争议而在该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执行完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和相关文件精神作出补充,县人民政府授权该项目指挥部负责补充规定并予以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方案已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于公告之日起实施,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来源:商城县人民政府网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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