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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对被拆迁人拆迁权益可能产生影响的七个时间点

2022年4月29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农村房屋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不论是征收程序还是补偿标准或是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都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集体土地征收一般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而国有土地征收,也就是城区内的房屋,一般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点遇到过征地拆迁的朋友们想必都知道。

  只不过,我们今天主要想说的是,不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或者是说不管你有没有遇到征地拆迁,以下的几个时间大家一定要引起注意,这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格外的重要,因为也只有抓住这几个时间点,那么在拆迁过程中,才可能有机会力争合理的拆迁补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

  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相关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要先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还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安置补偿方案至少公布30天。补偿方案公布后,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那么可以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的建议或是意见。这个时间点一定要引起重视,如果未在公示期间内反映情况,那么相关部门可能就会认为你对安置补偿方案无异议,而依据该补偿方案对你进行补偿安置。

  如果没有看见安置补偿方案,但确实在拆迁范围内,那么建议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是通过查阅相关部门网站等途径获取安置补偿方案,并就安置补偿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见。

  二、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期

  房屋评估机构一般是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评估机构的选定也是有一定期限的,虽然具体的选定时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并没有明确,但是大家也需要引起重视,如果征收方告诉你了具体的选定时间,一定要抓住了,否则很有可能征收方会直接确定。

  当然了,征收方直接确定评估机构原则上来说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中的法定评估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说的是,评估机构的选定对被拆迁人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大家可千万不要自愿放弃,一定要积极地行使自己的仅有的权利。

  三、房屋评估报告公示期

  评估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或是有不明白的,需要及时地询问评估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四、房屋调查结果公示期

  一般情况下,在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情况进行调查,调查之后需要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公示期间如果发现自己房屋的真实面积明显被减少,或是合法面积存在遗漏等情况,一定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他们更正,否则势必会对自己的补偿有较大的影响。

  五、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期

  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评估报告依法送达给被征收人时,若发现评估报告明显不合理或是不合法等,那么被征收人在收到该评估报告之日起的十日内一定要及时地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收到复核结果后,若对复核结果还不满意,那么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的十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需要提醒大家,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或是鉴定,那么将会被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六、补偿决定复议、诉讼期

  对拆迁补偿不满意而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时,征收方可能会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收到补偿决定,那么则意味着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下了最后的“通牒”,如果被征收人未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未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收方可能会依法强制执行,到时房子基本上可能就保不住了。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收到补偿决定后一定要重视起来,如果认为该补偿决定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必须要积极地行使自己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避免错过。

  七、限期拆除决定复议、诉讼期

  这个文件一般针对的是违法建筑,也是针对个别人,但如果自己的房屋被无缘无故地认定为违法建筑,尤其是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时,若对该决定不服,也需要在收到该文件之日起的六十日内申请复议或是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房屋也有被强制拆除的可能。

  总之,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无论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什么样的问题,只有我们足够重视,且在一定时间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我们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获得合理的补偿。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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