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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未履行征地告知、现场调查、确认等程序,征地批复能否被撤销?

2021年9月9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相关部门拟征收土地的,需要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收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还需要依法组织听证等。

  但是实践过程中,往往有的征收方可能会为了节省时间,在未履行告知、确认等程序的情况下就开展土地征收工作,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应该要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我们结合凯诺律师办理过的一起案子来告诉大家

  基本案情

  张先生等人是河南省人,因当地某项目建设需要用地,于是决定征收张先生等人在内的土地。2018年8月13日,相关部门就拟征收土地的用途、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向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告知书》,同日,张先生等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征收土地确认书》。两日后,两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及被征地农户代表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进行签字确认。8月17日,相关部门向村民委员会作出《征地听证告知书》。

  但是相关部门这一系列的操作行为,张先生认为其行为不合法,因征收方在征收之前没有对土地现状调查,也没有将相关结果与自己确认,这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相关权益。万般无奈之下,张先生等人决定采取法律措施并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在听过凯诺律师的分析及解答之后,张先生等人决定委托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介入到案件之后,第一时间赶往张先生等人所在地进行走访、调查,并指导张先生等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且告知张先生等人留意当地村庄是否张贴及当地有关部门网站是否公示。后来,张先生在浏览网站时发现案涉征地批复文件存在,征地批复文件将张先生等人的部分土地征收为国有。

  经过政府信息公开以及调查时所获得的相关材料文件,凯诺律师随即指导张先生等人向相关部门提起了行政复议,在复议申请书就有关部门在报批过程中的违法之处进行了阐述。

  案件结果

  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相关部门审理后,撤销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文件,依法捍卫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用途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同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中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各地要采取有效方式,认真做好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各地要采取有效方式,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告知征收土地方案,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张贴,张贴时的影像资料要存档审查,对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调查情况,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或被征收农民委托代表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要共同确认。

  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未履行土地现状调查、听证、征地告知等程序,未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的情况下,就实施征收显然违反了上述相关的法律规定,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撤销征地批复意味着,相关部门的征地行为违法,相关部门以后要想再次征收土地,就必须要重新进行报批,获得新的征地批复文件后方可继续征收,否则违法。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未依法审批,侵害自己的权益,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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