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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怎么办?可采取这两种方法

2021年9月2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相关部门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要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平合理。但是在实践征收过程中,许多被征收人对相关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认定该补偿方案有失公平,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要怎么办呢?可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呢?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可申请听证

  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那么则可以先向相关部门申请听证。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若对修改后的补偿安置方案仍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相关部门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了补偿安置方案,但被征收人仍然不满意时,那么则可以借助法律途径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下面我们就以案例的形式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刘先生的土地因当地xx项目的需要被征收了,但是刘先生认为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相关部门批准的xx号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关于征收xx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2017年5月26日,相关部门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当天通过邮寄方式向刘先生送达该决定书,该决定书中认为,关于征收xx镇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该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随后,刘先生针对该复议决定书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但是一、二审法院驳回了刘先生的起诉,刘先生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称,首先涉案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具体行政行为,且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其次,一审法院认定该补偿安置方案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却以其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认定其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复议范围,属认定事实错误。再者,二审法院认为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单独产生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针对本案,最高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批准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因此,根据前述规定,对于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可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未查明刘先生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即简单地以被诉《关于征收xx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及批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明显适用法律不当。而一审法院以刘先生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以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方案是安置补偿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上诉,均适用法律错误。最终,最高院撤销了xx号判决,将本案发回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不论是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还是国有土地征收中,一旦遇上补偿不合理或是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一定要及时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及时地申请听证或是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让律师帮助自己,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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