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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评估报告有效期是多久?依据几年前的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是否合理?

2021年8月19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房屋拆迁可以说是环环相扣,只要有一个环节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那么对被征收人权益都会产生或大或小的影响。比如拆迁评估环节,房屋拆迁评估环节对被征收人来说非常的重要,不论是从评估机构的选定、房屋评估方式的选择,还是到估价师出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的送达等都直接关乎着被征收人的利益。

  所以,被征收人在评估环节一定要多多注意,包括评估报告里面载明的事项,一旦发现评估环节有问题,或是评估报告内容不完整、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限等就需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反映。

  近日,一位青海的当事人就咨询凯诺律师说,2019年家里拆迁,因拆迁补偿没有谈妥,随后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房屋进行了评估,但是直到今年7月底自己才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分户评估报告,并且相关部门近日还依据该评估报告对自己作出了补偿决定怎么办?

  从当事人所反映的情况中来看,一般有两个问题需要我们清楚,一是相关部门几年后才将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是否合法;二是相关部门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是否合理。

  评估报告应及时送达给被征收人

  针对第一个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也就是说,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相关部门应当要及时地将评估报告依法送达给被征收人,如果是几年后才将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那么显然是不合法的,那么就侵犯了我们相关的权利。

  评估报告一般有效期只有一年

  针对第二个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而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另外,《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还明确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

  简单点来说,就是相关部门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相关部门作出评估报告后不仅要及时地送达给被征收人,依法保障被征收申请复核和鉴定的权利,还应及时地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或是作出补偿决定。然而,实践中,却常常有相关部门几年后才将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或是几年后才依据之前出具的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

  但是,如果评估报告出具几年后才送达给被征收人,或是几年后才依据此前出具的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若征收决定公告日、签订补偿协议日或者作出补偿决定日、强制搬迁日以及实际支付货币补偿金日之间差距较大,尤其是如果确定并支付货币补偿金时点明显迟延于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征收决定公告时点),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则是极为不合理的,且也无法体现公平补偿原则。

  因此,凯诺律师要再次提醒大家,如果被征收人遇到征收方几年后才依据评估报告作出补偿决定,或是几年后才将评估报告送达给自己,且仍然以当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争取合理的补偿。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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