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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征收决定的合法性可从哪些方面来审查?

2021年7月15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2018年12月28日,相关部门作出关于xx校区项目区域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决定,该决定上载明xx批复文件,xx校区项目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并批准征收为国有。同日,相关部门作出了征收决定的公告。

  后来在具体征收的过程中,因双方未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搬迁工作,便对被征收人采取了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对此被征收人认为,征地拆迁应当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但是此次拆迁中,相关部门在作出补偿安置方案时不仅没有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没有及时公布意见及修改情况,更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也未做到补偿费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益。

  随后,被征收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委托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征收决定。那么被征收人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一般应当如何审查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呢?对此,凯诺律师做出如下判断

  1、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利益是指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

  2、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划和计划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其中“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但是本案中,涉案项目是否符合该规划,相关部门并没有提供证据来证实。

  3、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可是本案中,征收补偿是否已经足额到位、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相关部门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实。

  4、是否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稳定风险评估应以报告形式作出,且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

  本案中,某公司就xx向xx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导中心报送了《xx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备表》,该中心填空意见为xx已经按程序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同意报备。可本案以房地产开发公司报备形式处理明显不符合上述的法律规定。

  5、作出征收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拒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之规定,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程序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

  就本案而言,被征收人的土地原本系集体土地,且征收工作也未完成,因此,应当要按照集体土地征迁程序进行。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从实质上来看,是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来进行征收的,明显属于混淆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上拆迁时,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在遇到补偿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理,征收方混淆征收程序等违法行为时,必须及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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