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启华律师,北京企业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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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拆迁工作能顺利的开展下去,不论是城镇还是农村地区在拆迁前都需要政府部门出台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拆迁政策。而拆迁政策的出台除了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外,还要满足相关的法律法规才可。那么出台农村拆迁政策法规依据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为大家说道说道。
一、《宪法》
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以补偿。”因土地征收涉及到对公民基本权利中的财产的剥夺,所以必须要有宪法依据。
二、《物权法》
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这是农村土地征收的基本法依据。
三、《土地管理法》
这是农村土地征收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是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具体规定集中在该法第5章建设用地中
1、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审批采取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相分离的制度。
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按上述审批,而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第45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征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应该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在批准征地期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时办理征地手续。
3、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依法获得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承包经营者、使用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等,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能证明其享有该土地法定权利的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4、第47条规定了征地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四项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安置补偿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用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的补偿费。地上物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人工形成的房屋、构筑物、数木、农作物等的补偿费用。
对征收菜地的特别规定,即用地单位除缴纳上述费用外,还须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足以维持被征地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收土地中涉及宅基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建筑物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原则上按市场价值补偿。
5、第48条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四、《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是实施征收土地的具体操作的法规依据。
1、第19条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2、第20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
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3、第25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的人民政府裁决。
4、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人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综上所述,各地市的政府部门出台农村拆迁政策法规依据最主要还是《土地管理法》,因为农村拆迁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节就是被征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只有出台相应的拆迁补偿政策才能让各位被征地农民有核算自身拆迁款的标准,也才能保证拆迁工作有法可依、顺利开展。
征地是为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地通常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且是需要给予被征地的人一定的经济补偿的,土地如果被政府征收了就是属于国家的,关于征地的法律依据及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有疑问,那么接下来让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知识。
一、征地的法律依据及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
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综上所述,关于征地的法律依据及程序是怎么规定的已经为大家解答了,征收土地是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且只能是由专门的部门来征收,并且征收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纠纷是不能适用非法的手段的,公民如果认为征地危害到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