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拆迁程序
文章列表

拆迁补偿纠纷民事上诉状怎么写 公益性企业遇到拆迁应该怎么补偿

2021年3月15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企业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拆迁补偿纠纷民事上诉状怎么写

拆迁补偿纠纷民事上诉状怎么写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住所地:XXX市某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XXX

上诉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为:XX市XXX路XX号XXX单元中XXX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原告所有,XXX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上诉人所有。

上诉理由:

一、一审原告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补偿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96年,上诉人安置原审原告回迁之后的数年之内一直未对公摊面积的问题向上诉人提出过异议,也没有向上诉人或法院主张过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要求进行补偿的问题,因此原审原告关于要求对于公摊面积增大的部分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二、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违反关于公摊面积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首先,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根据上述规定,原审原告与上诉人之间的产权调换的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上诉人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远远超过了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因此,上诉人不应再对原审原告进行额外的产权补偿,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再补偿原审原告x.x㎡建筑面积无法律依据。

其次,从《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第一条和第三条的约定可以看到,双方约定的产权补偿的面积和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都是以建筑面积为准的,因此,在发生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的误差时,应当以建筑面积为标准来计算。而且,在XXXX年XX月XX日,原审原告已经向上诉人支付了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超面积购房款XXXX元,原审原告的做法等于是认可了面积差异的处理应当是以建筑面积为标准,因为如果原审原告对公摊面积的差异有异议,是不会同意支付超面积购房款的。由于上诉人实际补偿给原审原告的建筑面积超过了约定的建筑面积的XXX平方米,因此,上诉人并没有违约,不应对原审原告进行补偿。

第三,虽然《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中约定了公摊面积,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公摊面积计算方法,将近XXX㎡的建筑面积只分摊x㎡的公摊面积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此外,此项约定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因此,X㎡的公摊面积的约定无效,应当按照房地产测绘所测绘的结果来确定公摊面积才是公平合理的。

第四,原审原告的公摊面积计算方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的计算是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原审原告只是简单的将应得建筑面积与实际补偿建筑面积相除的比例计算出公摊系数,并算出XXX㎡中公摊面积为XXX㎡是错误的,因此其提出的补偿方案也是缺乏依据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依法进行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为您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问题复杂,欢迎咨询律师。

公益性企业遇到拆迁应该怎么补偿

公益性企业遇到拆迁应该怎么补偿

首先要看企业做的公益事业的载体看起来是什么性质的一般都是民营的。那么是否有盈利性。有的朋友会说我们是公益属性的,不是盈利性企业,所以在补偿的时候只给我们成本价,而不是市场价。

那我们的企业到底应该怎么界定呢到底是应该重置成本价补偿还是市场评估价补偿呢我们经过长期的企业拆迁维权,我们认为上述公益性组织只要符合企业的法律标准,都应该按照企业进行拆迁补偿。道理就在于上述企业是比一般盈利企业的成立要求更高的主体,也就是说他们是企业中的特殊企业。所以他们首先是企业,具有企业法人的特征,而后才是有特殊要求的具体性质的企业。他们满足一般企业的全部成立要件。取得了营业许可,取得纳税许可,取得了环评,消防等一切法律文件。那么在补偿的方面自然应该按照企业进行补偿。

只是在实践中,有的上述企业在取得土地以及相关文件的时候经过了特殊批准,简化了行政审批。特别是土地往往是划拨或者交纳少量土地出让金,还有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基本也是免土地使用费的。那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就可以不给呢

答案是否定的。即便是划拨的土地在征收拆迁中也应该给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那我们的结论就是所谓公益性企业或者是非营利性企业在拆迁中和普通企业一样能够获得相应补偿。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工作程序规定
  • 2.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 3.庄浪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 4.武汉市集体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 5.衡东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601155977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