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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是选择“协议拆迁”,还是“征地拆迁”

2021年3月10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企业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1、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2、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3、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6、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7、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咨询。

是选择“协议拆迁”,还是“征地拆迁”

是选择“协议拆迁”,还是“征地拆迁”

在拆迁中,事实存在着,“协议拆迁”这一形式。

协议拆迁,是民间征地拆迁中的一种形式,其不具有强制性。其不是相关部门主导的拆迁,而是普通民事主体,通过与被拆迁方订立民事协议的方式,实现对其房屋拆迁的情形。

协议拆迁,对被拆迁方,最大的优势,为:没有协议,就不可以强拆。

但协议拆迁,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存在着的问题,包括:

一、协议拆迁,所达成的“拆迁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协议,而不是行政协议。

在民事协议中,拆迁方的违约成本低,而被拆迁方,利益保护的成本却很高,面对的问题,会包括:村委会解散了、拆迁办公室不存在了等。

行政协议中,相关部门,是作为适格的被告,承担着。被拆迁方,与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实际履行的可能性,会较协议拆迁高。

二、法定程序的缺失:

在征地拆迁中,依照正常的法律程序,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的法规,对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来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

而协议拆迁,是开发商,采取行为让被拆迁方签字。

三、“民事主体”的拆迁主体,不受行政法规的限制,灵活性过大。

协议拆迁,指向的是“协议”,只要双方就拆迁达成一致就可以。

对被拆迁户来说,缺少了法定征地拆迁程序的保护,合法的权益可能无法得到落实。

拆迁协议订立后可确认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2、拆迁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签订的拆迁协议。

3、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相互串通,用合法的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

5、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拆迁协议。

6、主体不合法。拆迁人与非被拆迁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的。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上文的分析,协议拆迁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存在比较多的问题,如果选择协议拆迁,可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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