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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 国家占地2020赔偿标准有哪些?

2021年3月8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贾启华律师,北京企业拆迁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的改制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国有企业改制之后,进行公司制的经营,对于国家的总体经济发展而言,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之后职工的安置问题,也一直是国有企业改制所面临的巨大问题。因此,对于国有企业改制之后职工安置,我们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 员工身份的问题:


一般而言,对于国企的员工身份问题,我们可以说是国有企业对于员工而言,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铁饭碗”,国有企业对于其职工而言具有“无限”,员工在进入企业之后,没有特殊情况,企业不会随意的解雇。当进行改制完毕之后,取而代之的是劳动合同。根据04年国办发的60号的通知中明确,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要切实的维护好职工的权益,改制前,企业需要对原来企业的职工的安置费用,劳动关系等问题,进行协商,明确双方的和义务问题,并且制定一定的安置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而后施行。一般而言,安置方案中应当包括对现有职工情况进行的分析和安置意见,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相关的问题,职工的经济补偿款落实,以及社保等续接问题等。如果原企业对于员工的工资由拖欠,需要进行重新的清算,缴纳和补充。这种情况,对于企业改制之后,发展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2. 买断工龄问题


买断工龄问题,目前较为少见。在改制的初期,买断工龄成为当时的一种常见的现象。这种现象是根据企业员工先前在企业工作时的年限,工资的水平和岗位等情况,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双方进行协商,予以一定经济上的补偿,一次性的买断,解除劳动关系,迫使劳动走向社会。而这种行为事实上,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对于此情况也明确规定禁止进行买断工龄的行为。为此,在后续进行国企改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进行国企改制过程中,维护好富余人员的合同权益,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3. 经济补偿支付问题:一般来说,经济补偿支付方式分为三种:现金补偿,股权补偿以及债券补偿的方式。


现金补偿,顾名思义,职工在进行身份的转换过程中,通过现金的方式予以员工一定的补偿,这种补偿是一次性的。股权支付的方式,指的是在企业改制之后,进行补偿,只是这种补偿不是以现金,而是以股权的方式进行补偿,员工在收到股权之后,可以自行处理。债权补偿是将补偿金转换为职工对于企业的债权,双方签订合同按期进行偿还。以上三种方式,均在尊重员工的基础上进行。三种支付方式各有各的利与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之后,决定了对应利益调整方式,因此支付方式取决于职工自己意愿,企业的财务情况,资本结构等相关情况相结合。同时,我国法律还明确规定,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的法人,控股企业的相关富余人员等,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债权。


4.对于拖欠的相关款项或者费用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改制企业中,前主体拖欠债务,并且制定具有一定可行性的还款计划,按照进行偿还;如果原主体企业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也需要进行统计相关的员工的拖欠的款项,或者是社保等情况,依法进行缴纳五险一金,一次性的缴纳清楚。






国家占地2020赔偿标准有哪些?

国家的土地建设以及经济建设正在逐渐发展,在建设的过程当中,避免不了,会涉及到国家征地的情况,那么对于国家占地的最新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根据有关的说法,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应该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为主。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8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因为各项征地补偿费用都有各项的标准,金额必须由当地的政府以及市政府共同来决定,也不是有关部门能随便决定的补偿方案,并且,如果当有关部门并不能够履行赔偿标准的时候,土地所有者就应该提起行政复议。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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