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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剥夺被征收人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撤销

2020年10月12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因拆迁补偿未能与征收方达成一致,征收方便组织对除焦先生房屋外围进行了拆除,后又对焦先生、高先生送达了《征收范围的公告》、《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分户评估报告》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焦先生、高先生认为,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于是提起了诉讼。下面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焦先生、高先生在甘肃省共同共有房屋,房屋的规划用途为商业,房屋建筑面积一层是47.91平方米,二层是53.03平方米。2017年,征收方发布《xx商场片区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6月15日,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发布《xx商场片区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公告》。

  此后,有评估机构的相关部门对焦先生及高先生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摸底。8月4日,评估公司向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出具了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于8月5日将评估结果在拟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7月5日,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发布了《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7月31日,街道办事处作出《xx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8月4日,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并附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但是,因焦先生与高先生就补偿事宜并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便于9月组织人员对焦先生房屋外围进行了拆除。随后,焦先生、高先生认为,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征收方在评估公司作出价值评估报告后,虽然进行了公示,但是并没有将该报告内容及分户评估报告及时的送达给焦先生、高先生,而是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并送达,致使焦先生、高先生丧失了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的权利。因此,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焦先生、高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查明征收方未完成征收补偿前便拆毁其的房屋,未确认该行为违法明显不当。另外,旧城区改建的前提是涉及的区域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但是,其的房屋是2001年交付的,并不是危房,而且周边设施设备较为完善。

  再者,征收方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并没有向被征收人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也没有将投票的结果公示或是告知被征收人,况且,评估时点也不合法,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时间是2017年8月4日,评估报告的评估时点却是2017年7月5日,存在先评估后发布征收决定的行为。因此,请求二审改判确认毁损房屋的行为违法,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方辩称,征收补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征收方依法选定评估机构符合法定程序,房屋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评估价值合理公平,在房屋评估过程中,焦先生、高先生委托其子参与了评估过程中,而且进行了现场评估查勘确认。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征收方在作出补偿决定之前,未履行法定程序向焦先生、高先生送达评估报告,明显是违反了法定程序,剥夺了焦先生、高先生相关的权利。其次,焦先生、高先生认为征收方实施了拆除行为,但是并没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因此,维持一审法院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的判决,责任征收方对焦先生、高先生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被征收人是有权选择评估机构并参与评估过程中的,而且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也有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是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征收方直接选定评估机构,剥夺了被征收人选择权、申请复核、鉴定的权利,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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