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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十年未被安置?在选择产权调换时应注意哪些?

2020年5月29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我国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双方就拆迁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时要签订一份合同,这份合同里要包括拆迁补偿方式,载明货币补偿或是产权置换;补偿金额或是安置房面积、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同时还要约定支付补偿款和交付安置房期限等其他条款。

  不过,许多被拆迁人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之间往往会选择安置房,因为“房”在中国老百姓的心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选择产权置换相对于来说会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安置房基本上都是期房,这个期限并没明确的规定,可能是两年、三年,也可能是十年之久.....

  近日,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连云港一批回迁户十年未被安置,像是被这座城市遗忘的人群。开发商又以破产为由逃避责任。

  2018年,这群拆迁户得到交房承诺,心中燃起了希望,但是在一年后又再次破灭—-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楼盘濒临烂尾,过渡费也被停发,更让他们想不到的是,房子竟然还被开发商抵押。

  作为毛地出让制度改革前的拆迁户,他们的处境则非常的尴尬。

  能有一个稳定的温暖的家,是许多中国人所期盼的事情。但是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迟迟拿不到安置房、补偿款,得不到安置的情况屡屡发生。

  那么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置换的时候需要弄明白哪些才不会吃亏呢?下面凯诺律师就根据办案经验为大家讲解一下与选择产权置换有关的几个问题,希望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是否能够提供现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是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中很重要的一种,我们也不难发现,许多被拆迁人首先的就是产权置换。

  但是被拆迁人在选择时要问清楚能否提供安置现房,如果不是现房,那么也要问题清楚、约定好过渡期限,要依据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是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屋。

  安置房是否会存在公摊面积

  所谓的公摊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新《土地管理法》第48条明确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要有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拆一还一的原则(理解拆一补一市场价的关键点在于确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和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

  也就是说,如果你家房子120平,那么拆迁方也要按照120平的标准进行补偿,而且若被征收房屋没有公摊面积,而安置房有公摊面积的话,那这将会导致居住面积有所减少,这也是不合理的。

  三、交付时间已经届满还没拿到房怎么办?

  首先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无论是选择货币补偿也好还是产权置换也好,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都要保证自己手中有一份协议原件,这样可预防拆迁方违约而导致死无对证,无法争取到自己合理补偿情况的发生。

  要知道,双方就补偿事宜沟通的有多好,只要不落实在协议里面,那么对被征收人来说都会有一定的风险,所以在拆迁协议里面一定要约定好交付安置房的时间和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如果交付时间已经届满但是还没有拿到安置房的话,那么征收方就是违约,被拆迁人则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还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征收方超过了交房时期以后仍没有提供安置房的话,被征收人是可以主张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比如《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对于过期未支付补偿款或是交付安置房的,也可启动法律程序。《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因此,征收方若存在违约、想赖账的行为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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