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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律师:广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有四大亮点,被征收人的福音!

2020年5月28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近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止为5月17号。那么此次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又有哪些亮点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

  一、明确了非住宅的征收奖励标准。

  征求意见稿第21条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可实行奖励和补助制度。奖励包括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等。

  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以内。

  从此次修订的内容中我们看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非住宅的征收奖励标准和搬迁时限奖励标准。以前关于征收奖励主要是地方部门自主设定,有的奖励是两、三万,有的奖励是十几二十万,有的则要比这更高。

  但此次,关于征收奖励,广州市以住宅奖励标准为参考:非住宅征收奖励加上非住宅价值补偿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型非住宅的市场价格;非住宅搬迁时限奖励结合各区提出的以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作为计算标的较为科学合理方便,并与住宅搬迁时限奖励上限“15%”保持一致,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时限奖励标准应控制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以内。

  不过对于征收奖励,在实践征收过程中,还是要格外的注意,别一下子听到高额的拆迁奖励就按捺不住了,就草草的签订了补偿协议,要知道,被拆迁人一旦在协议上面落上了自己的名字,那么这份协议就产生了法律效力。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听到有拆迁奖励时,一定要与自己的补偿标准做一个对比,别因着急拿奖励就签字画押搬迁了,若之后发现拆迁补偿不合理,想要再维权可能就会比较的困难了。

  二、非住宅征收可以实行不同用途的产权置换。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29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清差价。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供不同用途房屋用于产权调换。

  从此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产权调换有两种,一种是住宅与住宅之间的调换,比如用住宅房屋调换住宅房屋,另一种是不同用途之间的调换,比如住宅与商业之间的调换或是商业与工业之间的产权调换。

  对于广州市采取这样的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来说应该是一种福音,这样一来可为被征收人额外的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补偿方案,不仅有利于老百姓,也有利于推动征收进程,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征迁矛盾。

  不过以前,在征收非住宅房屋时,征收方往往会提供给被征收人相同性质的房屋用于调换。但今后,被征收人可有权力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用于产权置换。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实践征收过程中,如果征收方只提供其中一种补偿方式,那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积极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提高住宅搬迁标准

  征求意见稿第3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的住宅搬迁费标准如下:(一)房屋征收部门按户为单位,向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支付搬迁费每户不低于5000元。

  目前广州市所实施的征收条例中规定,住宅搬迁费的标准定为每户不低于2000元。但是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将住宅搬迁费2000元的标准上调为每户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很大限度了保障了被征收人相关的权益。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不予这部分的补偿费用,建议被拆迁人向上一级政府部门反映,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将未经登记的建筑的建设时间点改为2009年

  征求意见稿第34条规定,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不属于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补偿:

  (一)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实际使用性质进行补偿。

  (二)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

  从这条新规定中我们看到,合法建筑但是没有经登记的建筑的建设时间点由原来的1990年4月1日延长到了2009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建的无证房屋,经调查认定后不属于违法建筑的,在拆迁时是可以获得不超过市场评估价的60%。

  当下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大量的存在一些无法登记的房屋,这些房屋在拆迁时通常都会被认定成违法建筑。但此规定一出,则很大力度的保障了一些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屋,被征收人无法获得补偿的相关权益,这让不少有无证房屋的老百姓宽心了不少。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实践中,如果征收方以无证为由不给予你拆迁补偿,此时被拆迁人就要注意了,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是违法建筑,且不给补偿的。所以遇到征收方一口咬定你的房子是违法建筑而不给补偿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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