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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府信息未得到答复 复议机关确认相关部门的行为违法

2020年3月3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基本案情】

  刘先生、张先生等人系河南省A市B村村民,其在B村分别有合法住宅,2016年5月份,当地进行大面积的拆迁,刘先生、张先生等人的房屋面临被征收,而时至今日相关部门都未张贴、出示过任何关于征收房屋的有效文件,同时给予刘先生等人的补偿也让刘先生等人十分不满意。随后,刘先生等人派代表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希望可以了解征地情况,却在政府部门的推辞下不了了之。为了搞清楚实际情况,获得合理补偿,刘先生等人进京寻求律师帮助,希望可以通过律师来获取征地的有关信息,提高补偿。通过网络搜寻,刘先生等人联系到了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杨小燕,后凯诺律师事务所指派杨小燕律师、时祯奎律师共同去案件实地进行了调查,在双方的沟通下,两位拆迁律师的专业得到了刘先生等人的认可。最后,刘先生等人决定委托杨小燕律师及时祯奎律师代理其案件,帮助他们维权,当即便同凯诺律所签订了委托合同。

  【办案掠影】

  为了查清楚刘先生等人房屋的征收情况,两位律师指导刘先生等人向A市国土资源局邮递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依法公开刘先生等人所在区域的城中村改造以及土地收储项目的相关材料。但在A市国土资源局收到了刘先生等人的申请后,一直未对刘先生等人进行任何的回应或者答复。面对市国土资源局的不作为,两位律师认为是对刘先生等人知情权的侵犯,在跟刘先生等人商议后,两位律师指导刘先生等人向A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确认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市国土资源局限期对刘先生等人的要求履行答复义务。

  然而得知自己被复议的市国土资源局却丝毫未悔改,辩称刘先生等人所涉及的土地征收项目已于B村进行了公开张贴,并且相关材料已于网站上公开。两位律师认为,既然法律赋予了百姓知情权,且事关刘先生等人的切身利益,刘先生有权对此次征地事项提出信息公开,而作为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刘先生等人的要求作出回复,因此,已进行张贴和网站公示并不是市国土资源局不予答复的理由。最终,A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确认A市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刘先生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A市国土资源局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刘先生等人作出答复。

  目前,刘先生等人的维权活动还在进行当中,相信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刘先生等人一定能拿到合理补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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