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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房屋征收部门是否有权拆除房屋?

2019年12月12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由于征地拆迁涉及到众多老百姓和相应的拆迁部门,其程序又非常的复杂,所以很多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总是搞不清楚哪些人才有权力拆除自己的房屋,哪些人应该与自己签订补偿协议,而面对来负责拆除房屋的相关人员时,往往是充满了疑惑却又束手无策。那么在征地拆迁中,房屋征收部门是否有权拆除被征收房屋呢?

  陈先生是洛阳市人,在洛阳市瀍河区环城北路拥有合法房屋。去年年初,相关部门发出《关于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陈先生的房屋在此次征收的范围内。该方案确定瀍河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为该项目征收部门,瀍河区城市建设拆迁事务所为该项目具体征收实施单位。去年年末,相关部门在未与陈先生就安置补偿协议达成一致且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陈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时隔一日后,陈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那么本案中,相关部门下设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是否有权拆除房屋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拆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此规定中看出,相关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所以强制拆除陈先生房屋的行为不合法,因该强制行为系事实行为,无可撤销内容,应确认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陈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随后相关部门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起上诉。

  对此河南省高院认为,陈先生经铁路部门许可实际居住涉案房屋,在居住期间该房屋被拆除,其居住权和屋内物品均可能因为房屋的拆除行为受到损害,即使陈先生不享房屋所有权,也仍应当认可其对涉案拆除行为的利害关系,其具备起诉资格。对涉案房屋下达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是瀍河区政府,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看,法律上的组织实施机关也是瀍河区政府,瀍河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虽为瀍河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但由于其明显不具备拆除房屋的职权,所以其拆除房屋的行为应视为受瀍河区政府委托所为,对于一审的判决,河南省高院予以认可。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公布之前,拆迁主体是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但从《征补条例》实施之后,政府成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

  根据本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由此看出,无论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其拆迁主体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并非房屋征收部门。

  拆迁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由地方政府设立一个专门负责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的部门是很有必要的。但这并不代表着房屋征收部门就有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权力。

  而且针对强制拆除,征收方在强拆之前必须要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以后,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没有依法维权,那么征收方还应当要进行催告要求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决定并告知其陈述权和申辩权。

  被征收人依法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相关行政决定,那么才能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法院作出裁定后,征收方才可以依据裁定来实施强制搬迁拆除,否则就涉嫌违法。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来路不明的人员要强制拆除自家房屋时,问清楚他们到底是谁或是让他出示相关证件,除此之外,对强制拆除现场要进行录像、录音,打电话报警等,日后维权这些都可是最有效的证据。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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