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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征地报批批准后,申请信息须公开!

2019年9月25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申请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是掌握拆迁方征收是否合法的重要途径。而今年5月份实施的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推进我国政务公开,保障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可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被征收人申请信息公开并非是一件容易之事。相关部门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时,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拒绝答复、不予公开,给被征收人造成一定的阻碍。

  对此,国土资源部就曾作出批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中的要求,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同时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要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及时公开征地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用地报批时,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严格审查。

  征地批准后,批准一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征地规模、用途等征地审批信息。

  征地批后实施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审批和补偿安置以及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具体情况、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对于被征收人依法申请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依法申请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不仅要按期答复外,还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履行答复义务。征地信息对被征收人来讲十分的重要,因此相关人员应当要根据法律所规定的主动公开征地信息,或是应依法履行答复义务,征收工作才能顺利的进展,被征收人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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