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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拆迁方不履行?

2019年9月16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在征地拆迁中,很多被拆迁户在签完拆迁协议以后都会安心的等待着安置房或是补偿款,但也难免会遇到拆迁补偿协议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是拆迁方却不按照协议上面的约定支付补偿款或是承诺好的安置房也迟迟不交的情况。

  韩先生是湖北省某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2013年的时候,经韩先生申请,当地的土地勘察认定确认韩先生宅基地面积为200平方米,且在2014年年初作出土地认证单。2014年4月份,湖北省相关部门以某市某区实施乡级规划批次用地批复,同意韩先生所在村的8.23公顷集体土地征为国有,作为实施乡级规划建设用地,随后相关部门公告了《关于某村部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征地公告》,对此次征地的范围、项目、实施机关等进行了公开,且韩先生的宅基地也在该征收的范围之类。

  之后,相关部门又公告了《征收补偿安置公告》,对补偿方式等进行了公开,并且告知村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于是韩先生选择了产权置换,并且在同年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协议里面约定产权调换的房屋建设面积是138平方米,并且约定在2015年1月前将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韩先生。几天之后,韩先生选定了置换的房屋。可是就在韩先生等待交房期间,相关人员告知在征收时韩先生不满足条件,未按协议约定为韩先生安置房屋。此时的韩先生心中非常的不解,委托了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一方面疏导韩先生,一方面也着手准备着一系列的证据,为了完善手中的证据,凯诺律师随后便展开了调查,最终获取了相关部门违法的证据。于是凯诺律师以韩先生的名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相关部门履行与韩先生之间的产权置换协议,按照韩先生的要求交付房屋。最终对方无力反驳,法院判决相关部门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对韩先生进行安置。

  在征地拆迁中,除了韩先生有这种情况之外,凯诺律师也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遇到向凯诺律师抱怨的说,他们在签订完补偿协议之后,拆迁方并不履行相关协议义务,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我们,这让他们非常的苦恼。

  那么,遇到不履行征地拆迁协议时怎么办呢?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根据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第十二条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也就是说,涉案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已被明确为“行政协议,在履行中引发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范畴。

  且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合法,但未依法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补偿。

  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征地拆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千万马虎不得,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好自身的作用,切实的维护好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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