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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什么样的拆迁协议不能签?

2019年6月24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拿到合理满意的补偿,有一个安稳、安全的住处是每一个被征收人最殷实的期望。但是奈何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眼里全是泪、身上全是伤.......!他们脸上没有笑容、没有温暖的住处,或许这就是征地拆迁中长期以来最真实的写照。

  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拿不到合理的补偿,又没有一个安稳的住处,导致大多数被征收人的心理充满了对征收方的埋怨,我们签了协议,而你把我的地给我征收了,把我的房子给我拆了,但我最后什么也没得到,给我的补偿也只有那么一点点,这以后我怎么带着一家老小生活?因为这样不平衡的心理,导致了近年来引发的暴力抗拆、报复社会等恶性事件频频发生。

  这种情况,通常都是两败俱伤,没有谁会是赢家。为了避免这种无家可归的局面,凯诺律师对此就介绍几种不能签协议的几种常见的情况。

  一、征收程序不合法不能签协议

  在征地拆迁中,由于老百姓不懂法律又不知道征收的合法步骤,因此往往会忽略掉征收方在实施征收时的行为。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征收程序,征地拆迁必须要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

  集体土地征收时,相关部门必须要发布拟征地公告、征询村民意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土地补偿登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国有土地征收时,需要经市、县级政府决定、发布征收公告、登记调查、制作房屋征收决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发布征收决定以及房屋要经评估机构评估等。

  如是在征地拆迁中,无论是国有土地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一旦发现没有这些文件那么被征收人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二、协议内容不完整不能签协议

  实践中,签订补偿协议环节非常的重要,一不小心可能就上了拆迁方的当,让自己陷入到被动的局面。因此,在签补偿协议时,一定要看清里面的内容,补偿协议应当明确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且如果是货币补偿,那么应该明确货币补偿的金额及其支付期限,选择产权调换应该明确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等内容,同时也要对停业停产损失、搬迁费、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等内容如何进行补偿应明确约定,其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也要在协议里面体现出来。

  只有我们细心的做到这些,才能万无一失的拿到合理满意的补偿,或者说是才能为自己争取到主动权、话语权。因此,被征收人一旦发现协议里面的内容不明确,那么可拒绝在协议上面签字。

  三、拆迁规避责任的协议不能签

  征地拆迁中,征收方为了规避责任,常常会在协议里面列举一些可以减轻或是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对于这种条款,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一旦发现那么这种协议绝对是不能签的,一旦签了字,就代表你同意此协议,事后如果征收方不履行或是违约,那么被征收人就比较的被动了。

  四、收回协议不留底的协议不能签

  过五关斩六将,终于和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了,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实践当中拆迁方则常常以协议要经过审批为由拿走拆迁户签字和按手印的协议,而迟迟不返还到拆迁户手里。这其实是拆迁方设下的圈套,这样做很容易让拆迁方钻了空子,擅自修改协议,减少合同数额,这就会使拆迁户的利益时刻处于风险之中。

  因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一定要坚持协议要当面签订、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相互交换留底。同时,在征地拆迁中也要及时的保存证据,注意权利救济的期限,必要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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