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由于被征收人属弱势群体一方,往往在征地拆迁中没有话语权,面征收方给予的不合理补偿、房屋被强制拆除、土地被强制征收也常常是无计可施,从而导致自身合法利益遭受损失。
首先判断征收行为是否是合法的,最简单的两点是要看是否有两公告:公告1: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公告2: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其中最主要的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果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或是保证不了被征收人生活,那显然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及时公平补偿。
根据《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而本案中,相关部门并没有对被征收单位给予任何的补偿,既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相关条例。
而最高法院还特别强调,“今后如因道路建设改造实际使用安业公司相应土地,安业公司有权主张以实际使用土地时的土地市场价值为基准进行补偿;安业公司也有权要求先补偿后搬迁,在未依法解决补偿问题前,安业公司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针对最高院的说法,我们可认为,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政府征收土地和房屋时未解决补偿问题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和房屋,其次行政行为也将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凯诺律师认为,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及被征收人家人的幸福,很多时候,由于老百姓不懂法,不懂得拆迁中的一些规则,很容易被拆迁方口中所说的拆迁政策所诱导、误导,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因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或是房屋的,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依法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然后及时的解决被征收人所提出的补偿问题,才不会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才不会影响相关部门的公信力,造成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