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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确认违法拆迁后,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吗?

2019年5月29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在征收过程中,几乎全国各地都存在当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不满意时,政府相关人员往往会采取暴力以及威胁的手段来逼迫被征收人搬迁,先是断水、断电、堵塞道路,随后便就是强拆的情况,让被征收人的房屋在一瞬间毁于一旦,以达到他们征收的目的。

  案情简介

  高先生是甘肃省某厂职工,后来该厂在进行房改时,高先生缴纳了相应的购房款,并且长期居住于此,该厂房改办向高先生出具了《购房收据》,但并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随后当地政府决定开展货运中心项目,要对当地的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以及附着物进行征收,并制作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而高先生所居住的房屋正好也在此次征收的范围之内,但是因补偿偏低并没有与政府部门就补偿一事达成一致。

  于是当地政府部门针对高先生居住的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去年五月时,当地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高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即委托了凯诺律师。

  针对政府组织人员对高先生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凯诺律师通过设计针对公安机关的程序锁定了强拆主体,随后将相关部门诉讼至法院,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对高先生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在庭审过程中,主要围绕着三点展开,第一点是高先生是否具有提起该诉讼的资格。第二点是,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三点则是,相关部门对高先生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最终,经过法律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相关部门对高先生居住房屋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然而相关部门并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起了上诉,可是并没有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相关部门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根据本案来看,我们且不说前两点论述,就第三点而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的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其次根据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也就是说,相关部门也只有在高先生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不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且即使是相关部门在作出强制执行前,也应当事先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催告。

  而本案中,相关部门并没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就擅自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拆除了高先生的房屋,这明显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因此,本案中一审法院、二审法院都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法律的威严。

  确认违法强拆之后,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吗?

  在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没有依法予以补偿、违反法律规定强行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或经人民法院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后,被征收人有权依法提起国家赔偿程序,我国《国家赔偿法》对于被拆迁人申请国家赔偿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

  也就是说,当被征收人的房屋被非法强拆后,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其次,被征收人要求国家赔偿的,待法院判决确认其违法性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常情况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人房屋的市场价,且可获得的赔偿有房屋价值的损失、被损坏物品的损失、房屋装修的损失以及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的损失。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知道自家要拆迁或是征收时,一定要及时的将拆迁之前的房屋进行拍照、录像,保存好相关资料,然后将家里的物品一一的清点记录下来,因为在征地拆迁中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一旦遇到强拆,那么这些照、录像以及家里物品清单就会助自己一臂之力,通过法律的途径得到合理的补偿或是赔偿。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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