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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很困难?补偿决定不合理时,依旧能撤销!

2019年4月15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不满意时,他们能做的往往就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但是拆迁户的这种行为却会让拆迁方非常的愤怒。而后,就在双方补偿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时候,拆迁方便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此给被征收人施压。

  实例展示

  刘先生是江苏省某市某区人,其在A区购买了一处私产,使用性质为住宅,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然而,2013年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对刘先生所在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的批复,同意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并将该项目纳入了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次年,当地相关部门作出关于《关于A区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将征收范围等事项进行了公示,而刘先生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范围内。之后由于双方就补偿一事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5月26日,当地相关部门针对刘先生作出了《关于刘先生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对刘先生的房屋进行征收并按照《A区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二、限刘先生自收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其房屋腾空;三、救济途径。”但是刘先生对当地相关部门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满意,于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多方打听之下委托了凯诺律师。

  随后凯诺律师通过一系列的调查程序,从有关部门搜集到了同此次征收项目相关的资料。并对获取的材料进行了分析,并从材料中找到了征收补偿决定中的诸多违法点,进而整理出了一套完整的维权计划方案。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刘先生向当地相关部门递交了要求撤销补偿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最终,相关部作作出了复议维持的决定。

  凯诺律师对两级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满,于是将两级政府诉至法庭,要求撤销A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书。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本案的争议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通过一系列的举证质证程序加以辅佐,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决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律师说法

  本案的焦点一,被拆迁人的房屋所采用的评估方法是否合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刘先生所在的区块发展较为成熟,市场化程度较高,因此,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的市场比较法对其房屋进行评估,但本案中,评估公司对刘先生的房屋评估方法采取的是成本法,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公平原则。

  本案的焦点二,相关部门以单方意思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但是本案中,相关部门在被拆迁人未就补偿方式进行选择的情况下,就直接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这明显是侵害了被拆迁人的选择权。

  那么通过以上的实例我们可以看到,即便是相关部门下达了征收补偿决定,只要征收补偿有多处不合理,那么也依旧是可以依法撤销掉的。

  那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呢?

  其一、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人房屋给予补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均是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而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一部分,因此,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之一。

  其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关于征收补偿决定的救济,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补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在实践过程中,被拆迁人判断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理,首先要学会判断,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主体是否为房屋征收部门,作出时是否经过市县级政府批准以及所有权人是否明确?如果补偿决定存在多处问题的时候,便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不要等到司法强拆后才要维权,这个时候就已经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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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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