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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专业拆迁律师:征收养殖地,律师鼎力相助

2019年4月9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近年来,各地老百姓为了响应当地“脱贫攻坚”的号召,纷纷建起了养殖场。但是建立完的养殖场,又会因各种问题而面临着被拆迁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环保问题或是工程项目等公益目的而需要征收养殖场的,对于相关证照都齐全的养殖户,要给予充分、合理的补偿。

  但是实践过程中,当地相关部门为了低成本征收拆迁,往往会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村淮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去年凯诺律师就办理过多起这样的案件。

  李先生等人为积极的响应当地“大力发展养殖”的号召,在2008年前租赁了本村的土地来发展养殖事业,而且都得到了相关部门的补贴。可是过了几年,当地又因修建公路需要征收李先生等人的养殖用地,李先生等人也都非常积极的配合相关部门的拆迁工作,可就在与相关部门谈补偿的时候出现了矛盾。相关部门给予李先生等人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相邻乡镇的征收补偿标准,而且李先生等人也发现,此次征收项目并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且因其村委会的模糊态度引起了李先生等人的疑惑,所以就一直没有与相关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可是谁也没想到,因为李先生等人拒签补偿协议的行为,引起了相关部门的不满,随后就被告知其养殖行为的环评不合格,而且还欲对李先生等人作出行政处罚。

  遇到这样的事情,李先生等人对此虽然是一筹莫展,但没有很慌神。于是李先生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多方渠道打听到了凯诺律师,通过与两位律师的多次商讨与斟酌,决定委托凯诺律师全权负责。

  经过走访调查后,凯诺律师制定出了具有针对性的维权方案。此后,凯诺律师通过几道维权程序后,村委会认识到了凯诺律师的专业性以及为李先生等人坚定维权的信心。

  于是,村委会迫于压力便主动与李先生等人就拆迁补偿等问题进行了协商。此案历时两个月,经过凯诺律师的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合理的补偿。

  根据此案,我们可以看到,补偿并不是拆迁方想给多少就给多少,想怎么给就怎么给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如果因环保问题、公益项目而关停有手续的养殖场,应该由县级政府给予合理的补偿。若对于补偿,当地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则应参照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坏,地上物损失等等进行补偿。

  对于土地的补偿,其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根据拆迁法规,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但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有的地方的拆迁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这种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权利人的权益被侵犯。

  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

  而对于养殖场环评,养殖户需要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中的相关规定,但如果养殖户严格遵守了此规定,那么相关部门就不能实施“一刀切”的拆除方法,也不能随意、恶意的降低被拆迁人的补偿。

  如果拆迁方以这样的理由责令或强制实施拆除行为的,实际上就是为了逃避对养殖场主的补偿义务的手段。

  即便是对不合法、不达标准的养殖场,在需要关停时,也要进行催告,如果行政机关在不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情况下就实施了强制拆除,那么有关部门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而此案中,拆迁方就是想利用这一点来吓唬被拆迁人主动签字,搬迁。

  此外,凯诺律师提醒广大养殖户,在遇到拆迁时,还要谨防以环保问题、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名义压低补偿、强拆的情况。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养殖禽舍及养殖场内必要的附属场所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

  也就是说,占用农用地进行养殖场建设和经营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无需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此拆迁方则不能以养殖户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随意进行强拆或是降低补偿。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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