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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征地需要经过村民同意吗?家庭人口减少时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要减少吗?

2019年1月15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1、村里征地要不要经过村民同意?

  土地是与人类生存和发息息相关的物质基础。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河流,湖泊,城乡住宅和公共建设用地,工矿用地,交水利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具有有限性,不可替代性,永久性,不可移动性。那么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农民签字同意才可以征收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或者征用集体土地的前提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即,无论政府是永久性地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还是临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其征收、征用的目的,都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但是,以“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时,其目的不能泛化和抽象化,而应具体化。“所以,国家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土地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强制性,不需要经过村民的同意。但前提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只能由国家依法进行征收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征收农村土地的。开发商更是没有这个权利。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当别人来征收你的土地,第一你要看性质,对方说的是不是征收做公共利益,第二是不是国家依法征收,因为除了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权利征收土地。征地要走流程,只有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以上有权批准,如果批准了用于公共利益的征地方案,是不必经过村民集体签字的。有人说村民大部分人还没有签字,没有同意,土地局就转为国有土地,卖给开发商,这样合法吗?我们可以根据上面讲的,征收是国家行为,只有国家才有这个权利,征收的用途是为了公共利益,不是拿来做房子的。所以如果是商业用途,那肯定要村民签字同意。而且涉及到征地都有补偿。

  政府属于地方职能部门,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持权"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的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一但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活来原,国家征用也要依法合理利用土地,政府不能代表国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民自治的权利,所以,国家征用和政府征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政府的名义应当是无权征收的…

  政府征收土地不需要村民签字同意。因为我们首先要知道,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度,具体区分为国有土地(城市和自然资源)和村集体所有土地。归根结底,还是公有制。土地征收一般是带有强制性,是无法拒绝的。村民所能争取的是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但在没有任何文件公布的情况下,征收方进行土地征收,这是征收流程违法,村民是可以依法拒绝征地和拒绝签字的。给到合理补偿之后,将继续征地。

  2、家庭人口减少时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要减少吗?

  承包土地遇到了征地的话,承包者也是可以拿到一笔征地的补偿,毕竟他们因为征地而有一定的损失,有资格、有权得到这笔补偿款。但是有些承包者的家庭人口减少时,就担心得到的征地补偿也会少一点。

  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土地承包法》确定耕地的承包经营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即用益物权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

  家庭人口减少跟得到的征地补偿是多少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就算你的家庭人口是比较小,也不阻碍你去领取属于你的征地补偿款。如果在征地拆迁中你遇到“家庭人口减少时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也减少”的情况时,可以寻求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内容来源于网络,内容仅作参考,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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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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