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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常见的违法现象!

2018年12月25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棚户区改造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及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的一项民心工程,在实践过程中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比如关于补偿标准的问题,关于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违法乱纪的问题等。那么,在棚改过程中到底会有哪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呢?

  一、借棚改名义,压低拆迁补偿

  现如今,很多地方借着棚户区改造的名义故意压低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

  中央政府在全国大力推进新棚改运动,其本意是借此改善民生和城市基础设施。但是在很多地方实施过程中,绝大部分地方政府为了获得补偿资金,将棚改已经扩大到所有的旧城改造项目,而土地价值高的棚户区则引发多起强拆事件,公益性质的棚户区改造,已经演变成一项有利可图的生意。

  二、所涉项目明显不属于棚户区改造的性质

  实践过程中,许多地方肆意扩大棚户区改造的实施范围,把很新的楼房或是城郊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小楼纳入到棚改范围之类,这种行为明显是目的不当的做法。

  此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的一个棚改项目遭到了当地一些群众的抵制,他们纷纷做起了不肯搬迁的“钉子户”。根据芙蓉区黄土塘棚改征收的计划,黄土塘征收拆迁共涉及住宅房屋91栋,其中1979年以前建造的房屋45栋、1980年-1989年建造的房屋26栋,1990年以后建造的共有20栋。因为北院三宿舍的三栋楼建成年代较早,拆迁办认为拆迁三宿舍符合长沙市棚户区改造的相关特征。2002年,由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主导,统一规划实施了对三栋宿舍楼的整体扩建改造工作,通过这次修缮,不仅房屋质量得到了加固,70%的住户每家的房屋建筑面积也平均增加至100平米左右。

  面对芙蓉区政府的棚改规划,小区居民以个人或集体的方式分别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希望不要把三号院列入这次棚户区征地拆迁的范围内。2015年9月28日,三宿舍的住户们收到了来自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的回复:市、区政府对该片区进行整体规划和棚户区改造是一项符合中央、省、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是为民做好事、做实事。

  这种把加固过的或是新房当作棚户区改造的作法实践中不少,对于这类被“棚改”的乱象,被征收人可通过房屋征收决定的方式进行救济。

  三、出现“拆违”解危等进行棚改征收

  拆违、解危这两种是拆迁中对被征收人权益危害最大的违法行径。一旦被征收方认定成为违法建筑,或是认定成为危房,那么被拆迁人的利益将会面临着大幅度的减损。因此,被拆迁人要格外的注意征收方的行为,如若征收方要以“拆违”、“解危"的名义拆房子的话,被征收人千万别轻易认可或是相信他们所说的,这很有可能是征收方的一种违法拆迁的形式,来达到他们低成本拆迁的目的。其次,如果被拆迁人收到相关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是其它通知的时候,一定要在拿到通知的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四、先拆迁后补偿

  征地拆迁一般是因公共利益而进行拆迁的,因此为公共利益而进行拆迁的,必须要通过合法程序,如取得被拆迁人同意,给予被拆迁人合法的补偿之后才能进行拆迁。即便是商业拆迁,也必须要与房屋产权人谈妥达成协议之后才能进行拆迁。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必须是拆一还一,如果被拆迁人选择的是产权置换,那么以1: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根据《条例》规定和政策精神,“拆一还一”是征收补偿的最低限度标准,是绝对不能再打折扣、做减法的。如果在被拆迁人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就违背法律先拆迁,是属于违法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是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没有评估程序及复核、鉴定

  拆迁评估是确定房屋价值的重要程序,通常最终的补偿标准都是建立在评估价格上面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但是很多地方征收方完全忽略了评估这一重要的步骤。

  同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评估公司的选择可以由征收部门和被拆迁人协商选择,或者投票,摇号,抽签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且评估应当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对于评估报告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还有异议的,可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在实践中,评估程序经常不合法,评估机构也直接是征收方自己定,完全剥夺了被征收人的权利。

  对此,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说,如果在棚改过程中遇到了违法行为或是补偿不合理的时候,被拆迁人切记不要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一旦签了字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日后维权可能就比较的被动,也比较的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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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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