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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定时间节点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2018年12月10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裁判要旨】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明确评估机构选定的时间节点。故此,在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可以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选择,也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前选择。不管何时选择,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7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薛凤林,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萌。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武祥。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建慧,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李武祥诉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园区政府)、商丘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商丘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梁园区政府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行终16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志刚、审判员阎巍、审判员仝蕾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李武祥涉案房屋位于商丘市××区民主路××小区××楼××西户。

  2011年6月,商丘市旧城区、城中村开发改造领导小组作出商城改(2011)10号《关于叶庄村(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请示的批复》,将此项目列入2011年城中村改造计划。

  2011年7月27日,商丘市城乡规划局核发了商规条字(2011)112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2011年9月3日,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拟征收房屋通知》,公布以商丘市梁园城中村改造目的,拟征收哈森路以东、中州路加油站以西、民主路以南、团结路以北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局部地段上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李武祥涉案房屋属被征收范围。

  2011年9月16日,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关于公布”商丘市梁园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调查结果”的通知》,公布商丘市梁园凯景铭座城中村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私有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结果,李武祥房屋证载面积为142.28平方米。

  2011年11月30日,梁园区政府发布《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草案)》及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并向李武祥发送《凯景铭座项目补偿方案(草案)民意测评表》。

  2012年1月11日,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方案(草案)征求意见情况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通报》。

  2011年9月22日,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关于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价值评估的通知》,组织包括李武祥在内的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因被征收人协商及多数人推选方式无法确定评估公司,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于2011年10月8日在公证机关现场公证下随机选择房屋评估机构为河南泰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012年3月8日,梁园区政府作出商梁政(2012)9号《关于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哈森路以东、中州路加油站以西、民主路以南、团结路以北区域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以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为准)的房屋及附属物,并规定了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期限为2012年3月10日至2012年4月23日。

  2012年4月23日,评估机构出具豫郑泰明房评字[2011]100630G-205号分户评估结果报告,评估李武祥被征收房屋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为397957元。

  2012年4月27日,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在该项目范围内公布了评估公司出具的分户评估结果,并于2012年6月10日向李武祥送达。由于梁园区政府与李武祥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梁园区政府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商梁政征补(2015)8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向李武祥进行了送达。李武祥不服该补偿决定,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14年8月20日,被征收户路德用、曹秋云因不服梁园区政府作出商梁政(2012)9号《关于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经该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补偿决定的依据商梁政(2012)9号《对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房屋征收的决定》目的和主体合法,符合”四规划一计划”要求,并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认定,梁园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具有相应的法定基础事实要件。李武祥认为征收决定存在违法之处的理由不能成立。

  叶庄村(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商丘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规划,经商丘市旧城区城中村开发改造领导小组批复后,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及《商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规定,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事项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经梁园区政府批准、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并根据李武祥在内的被征收人反馈,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保证了补偿方案的民主决策。

  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包括李武祥在内的被征收人公布入户调查结果,根据对李武祥入户情况调查表显示,对李武祥房屋认定建筑面积大于其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面积,且李武祥代理人在入户情况调查表上签名认可。因被征收人无法协商选定评估机构,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在梁园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公证下,随机选择河南泰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公司依据李武祥、梁园区政府认可的入户情况调查表,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定被征收人房屋市场价值并无不妥。

  梁园区政府按照随机选定的河南泰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认定,李武祥房屋用途为成套住宅,砖混结构,面积142.28平方米,考虑李武祥房屋结构、建筑年代及土地性质等因素,确定房屋评估单价为2797元每平方米,总价值为397957元。梁园区政府根据《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为李武祥提供两种补偿方式供其进行选择,一是按照河南泰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补偿李武祥人民币397957元,一次搬迁费为人民币854元,共计人民币398811元;二是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在凯景铭座5号楼21层G户,安置面积共为142.28平方米。两次搬迁费1708元。周转期为30个月,临时周转费共计21342元。被征收人的房屋装修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两种补偿方式基本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的价值补偿应当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为依据,在梁园区政府已经提供评估报告的情况下,李武祥要求梁园区政府按照就近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提供货币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该《条例》第二十一条又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根据上述规定,梁园区政府提供产权置换的房屋包括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且梁园区政府已经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了李武祥选择产权置换的房屋,符合就近安置原则。

  商丘市政府在接到李武祥对梁园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的复议申请后,依法立案受理,听取复议双方的陈述和意见,认定梁园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依法履行了现场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决定、征收公告等法定程序,行政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商丘市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维持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梁园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货币补偿公平,房屋安置合理。商丘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程序合法。李武祥所提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武祥的诉讼请求。

  李武祥不服,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另查明,李武祥对梁园区政府作出的商梁政征补(2015)8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向商丘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商丘市政府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商政复决〔2015〕84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梁园区政府作出的(2015)8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2012年3月8日,梁园区政府作出《关于凯景铭座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而2011年10月梁园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已经选定河南泰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选定是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不符合法定程序,据此作出的商梁政征补(2015)8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应予以撤销,商丘市政府针对商梁政征补(2015)8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也应予以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武祥的诉讼请求不当,该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行初38号行政判决;二、撤销梁园区政府作出的商梁政征补(2015)8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三、撤销商丘市政府作出的商政复决〔2015〕84号行政复议决定。

  梁园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1.涉案房屋征收项目已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行终字第00169号判决书确认合法有效,在判决书中对涉案征收项目中评估程序等一系列房屋征收程序均表述予以认可。2.与被申请人所属同一房屋征收项目内所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合法有效。(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涉案项目征收决定的公告之日为2012年3月9日,房屋征收价值评估程序开始的时间为2011年9月22日,而《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实施时间为2012年4月25日,在2011年涉案项目评估机构选定活动启动时并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15日公布实施了《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其中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政府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单、基本信息,并将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宜告知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明确评估机构选定的时间节点,虽《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规定了征收决定公告后选定评估机构,但其生效时间为2012年4月15日。本案,梁园区政府于2012年3月9日公告涉案项目征收决定,此时并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评估机构的选定时间节点,梁园区政府于2011年10月8日选定评估机构并不违反当时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梁园区政府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以梁园区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前选定评估机构不符合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再审申请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志刚

  审 判 员 仝 蕾

  审 判 员 阎 巍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郭秀猛

  书 记 员 王 宁

  来源:鲁法行谈


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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