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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好好的,征收方却出尔反尔?那法律可不允许!

2018年12月3日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http://www.qycbjqls.com/

  近日,南京溧水晶桥镇居民陶先生拿到了拆迁安置房,这本来是一件好事,可他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其中一套安置房是在二楼,要从二楼下来必须进过一楼大厅,但是一楼门面将来要做生意,不会允许陌生人进出。那怎么办呢?

  拆迁协议可以自购一间 如今说政策不允许

  4年前,陶先生家有一间上下三层的门面房在经营,当地政府对其实施了拆迁。可是新建的安置房,门面房都是一二两层连在一起的,无法单独分开。经过协商,拆迁办当时同意陶先生可以自购一间门面房。加上原先的拆迁安置面积,就可以拿两套两层的门面房,陶先生和女儿一人拿一套。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陶先生拿出了自己和女儿的两份拆迁协议书,协议上的确有一条:"另由拆迁户按市场价自购门面一间,若价格高于5000元一平米,可自愿放弃购买。

  而在拆迁安置补偿款结算单当中,也清楚写明自购门面一间。但让陶先生生气的是:“现在拆迁办口头说不卖了,国有资产无法买卖。”

  为了解决陶先生的下楼问题,拆迁办提出,在二楼的门面房内打一个洞,进到隔壁的门面房, 然后人从隔壁一楼进出。陶先生认为:这原本就是两户人家,如果打通,一是影响正常的休息;二是楼梯经过房间,设计压根不合理。

  陶先生提出可以放弃一套二楼的门面房,总面积44.79平米,然后置换一套90平米的普通住宅安置房,但是遭到拒绝,拆迁办只同意给一套60平米。

  政府承认当初有过错 尽量协调置换安置房

  在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政府,副镇长秦文清解释:当初拆迁办签订的协议是有问题的。由于当时晶桥是第一次启动拆迁,对政策的把握考虑不够周全。虽然现在镇里也在跟区里沟通,但是确实是政策不允许。沿街的房子属于国有资产,不能买卖。

  晶桥镇政府表示按照政策,多余的门面房将来只能统一对外招租,同等情况下,陶先生有优先权,不过,这显然也不是长久之计,因为将来房子要办理房产证,如果一楼二楼不在一起,问题还会一直延续。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用门面房置换普通房,面积最大可以申购75个平方。陶先生说,如果当初镇政府明确他不能另外自购门面房,那他就可以申购90平米的安置房,现在政策趋紧,申购面积变小了,遭受的损失不能全部由他们家来承担。对此,晶桥镇政府同意跟上级部门沟通,在政策允许情况下,置换给陶先生90平米的安置房。来源:江苏新闻

  首先,我们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有效的。因双方就补偿问题已协商一致均属自愿签订,并未存在强迫、欺瞒等因素,所以并无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则说明此合同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不得随意反悔。而根据以上案例中所描述的情况,明显是实际安置情况与已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有所出入,属于征收方违反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那么,在双方签订协议后,征收方拒绝履行协议所规定的条款时应怎样维权!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依协议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则提起诉讼即可)。若对方不履行协议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您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或使您的生产生活遇到极大的困难,诉讼期间,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而此次的案件虽说最终得以圆满协商解决,但是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够如此。在凯诺律师曾办理的众多拆迁维权案件中就有很多因在签订补偿协议时未详细的规定协议主体或其他补偿安置方式等内容,导致被征收人在维权时很被动。

  所以,在此凯诺律师想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千万要确认好协议的主体和安置补偿的所规定的内容,比如安置的地点、回迁时间、房屋交付时间、补偿的具体数额、支付方式与相关的违约责任等关键问题,一定要再三确认,如果自己不知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建议你可以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下签订。以防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规定的不完善而让征收方钻了空子,最后各种推脱理由来敷衍了事。为了防止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拆迁律师在此由衷告诫给为被拆迁人千万不要相信与依赖征收方的各种口头承诺,这只是他们的一种拖延或安抚政策,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让你安心,然后拖到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而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想要再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那就很被动了。所以,在未看到白纸黑字的拆迁补偿协议时,一定不要轻易的答应拆迁方的各种口头承诺,并且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尽早在合法的诉讼时效中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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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
律师: 贾启华 [北京]
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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